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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12:59  法制与新闻

  “问责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也是一个比较好的制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但是要想完善它,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首先明确这个‘责’到底应该由谁来‘问’。”北京某高校管理学院的王老师谈出个人的见解。对此,他认为:“要真正了解问责制的更深层涵义,首先要了解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出了事故之所以要向官员问责,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权力与责任相伴相生,没有权力赋予,也就无所谓承担责任。所以,是谁赋予了这些官员们的权力,谁就应该是问责的主体。”众所周知,我国的“官员”被称为人民公仆,是人民赋予了他们权利。所以按照王老师的理论,人民应该是问责的主体,也就是说这个“ 责”应该由人民来“问”。

  据了解,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指的是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状态是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问责,上级党委向下级党委问责,或者说是大官向小官问责。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老百姓的情绪虽然会随着官员的上上下下而起伏,但似乎全程只是个看客。

  公共管理学的陈老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实际上,问责是一个舶来品,西方国家的问责制指的是议会对政府的问责,目前中国的问责是中央向地方问,上一级党委向下一级党委问。这样的问责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还很难说。”诚然,即便是西方国家,人民也没有直接参与问责,但是议会本身就代表选民的利益,他们是作为老百姓的代言人监督政府,同时必要时会以民众代言人的身份向政府问责。而这一切都是有法可依的,如果选民对某件事不满,议员便可以启动问责程序,而政府必须配合问责并提供相关的信息以使纳税人清楚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据此推论,我国的问责主体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代表们。“政府自己问自己的责,那不是等于自己管自己吗?这样的制度很难让问责发挥作用,我们得到的只能是变形的‘问责制’。”网友“枯井”(网名)也认为这种问责体系不是很合理。其实,这样带来的一个最大的恶果就是对事故的层层瞒报。如果某个官员A辖区内出现了安全事故,理论上他的上级官员B也负有领导责任,这个时候如果B追究A的责任,则事件必然人尽皆知,于是B的上级又会来问责,从而导致“自己给自己找麻烦”。为了不被自己的领导问责,于是对下级的错误视若不见便成了理论上的最佳选择。事实也证明,凡是有重大安全事故,总是中央政府调查事故真相并向相关人等问责,很少有地方政府面向下级政府去问责。

  不少法学界人士认为,问责制的重点在于异体问责。目前我国启动的问责制还停留在同体问责阶段。同体问责指的是执政党体系内对党员干部的问责和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则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社会公众的问责以及法院的问责,新闻媒体的问责。只有同体、异体问责综合起来才是全面的问责制,也是未来问责制度化的发展方向。

  向谁问责

  山西襄汾溃坝事件,作为一省之长的孟学农首当其冲地成了被问责对象。然而,在多数人看来,一省之长与事故直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距甚远,其中跨越的环节似乎太多。“与其想办法去追究最高行政长官的责任,还不如追究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效果也许更加明显,因此这就涉及到向谁问责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问责制有效性的问题。”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博士赵先生针对问责制提出了第二个尖锐的问题。

  襄汾溃坝事故发生后,很多人对孟学农的辞职表示不理解。毕竟一省之长可谓日理万机,他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一切都了然于胸。“众所周知,山西省是个资源大省,各种煤矿数不胜数,如果每个矿的安全问题都要省长亲自来抓,那不是得找个‘超人’来做这个省长,所以最可恨的是那帮基层做事的人,他们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监管安全生产,该矿长期处于这种不正常的状态,省长可以不知道,但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山西省太原市民李先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无独有偶,深圳那场大火也证明了基层很多的职能部门不作为。舞王歌厅长期没有营业执照,但能长期营业而无人问津,省长、市长可以说不知道,那些处在基层的公务员们能说不知道吗?在这些事故面前,如果说省长、市长负有领导责任,那么这些基层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则必须负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说,首先应该被问责的是这些直接责任人。“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麻木不仁的不是像孟学农这样的高官,而是某些处在基层的土皇帝、蛀虫。”网友“反腐旗帜”(网名)面对某些公务人员的不作为显然已经怒不可遏了。

  透明问责

  “事故发生后,中央果断地让一批官员下岗,换得老百姓拍手称快,但是这些官员为什么下台,他们到底违反了哪条哪款,并且他们今后何去何从,还会不会被复用都无一字交待,一句‘领导责任’似乎难以让民众清楚到底是不是真的赏罚分明。问责是好事,但是一定要增加它的透明性。”在安徽某大学教授法理学的余老师针对问责制提出了第三个问题。

  诚然,在一些安全事故中受到处理的官员,有一些人能够说清楚处罚他们的依据是什么,有些人却很难。以“领导责任”为例,这样的依据太笼统,很难有说服力,而且普通老百姓也不容易理解什么是领导责任。如果下属做错事,领导都负有领导责任的话,听起来感觉不是很合理,这不是逼着领导和下属“狼狈为奸”吗?“如果我的下属犯了错误,我必须负领导责任,那么我肯定会庇护他,因为帮他隐瞒就是帮自己逃脱责任。”北京市民周小姐举的例子虽然不太恰当,但很容易说明问题。

  另外,现行问责制中,还有一个让人不解之处。“引咎辞职之后,也能被复用,对于一些官员来说,引咎辞职也许会逐渐成为一种‘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手段,辞职了就可以不用再承担什么责任,最大程度就是再换个地方或职位。”天涯论坛有网友评论说。关于官员复用的有关问题,国家行政学院的汪玉凯教授说:“目前,国内尚没有法规规定被问责的官员不能重新启用。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能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能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及企业活动。同时,此规定第六款还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这样的规定,看起来为官员复出起用埋下了伏笔。有调查显示,近年来不少被问责的官员辞职之后又很快复出。虽然没有法律规定被问责的官员不能复用,但目前官员复用的机制很不透明。

  因此,问责制需要一个公开、透明的官员复用程序来支持,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官员可以复用,何种情况不能。在《党政干部任用条例》中记者找到这样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领导职务。”正所谓古语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对于犯错误的官员,也要体现人性化的一面,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干部任用体制的灵活性;不过对其中“实绩突出”这样的标准,普通人似乎很难界定,何种情况算突出呢?同时也有人质疑:一年的考察期时间太短,这也为一些干部很快复出奠定基础,很难全面正确地反映个人的情况。因此,有观察人士建议,可以通过公开辩论或者群众选举的方式复用官员,并建立透明的官员复用程序,避免问责制变成一场可以推倒重来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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