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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度传扁 特侦组认定“国务费”与特别费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13:05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11日讯 台湾特侦组侦办“国务机要费”案,今天再度传唤陈水扁到案说明。陈水扁过去曾强调,“国务费是最特别的特别费”,两者并无差异。不过,特侦组认为,“国务费”在二OO一年后预算科目改变,不具特别费性质,且陈水扁等人涉嫌将未用毕的“国务费”交由吴淑珍处置,已有侵占、诈领公款之嫌。

  据台媒报道,陈水扁在过去几次应讯及九月三日公开对外指出,“总统府”在一九四九年度就编有“国务机要”性质经费,当时是以经费性质分别编列在“机密费”与“特别费”两个科目项下;若综观历来预算演变过程,“国务机要费”“确具有机密费与特别费之性质”。

  “国务费”案专案小组指出,追查“国务费”的沿革,过去的确具有特别费的性质,“国务费”业务项目下的“机密费”部分以领据结报并另设专帐管理,以领据结报的处理方式,类似特别费。

  不过,主计处在二OO一年度通盘检讨修正用途别科目,将原列业务费项下的“机要费”及“机密费”两个科目修正只剩“机要费”一个科目,不再沿用过去“机密费”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国务机要费”核销均须检附原始凭证,与特别费半数可以领据列报方式并不相同。

  专案小组表示,“审计部”在二OO二年因“国安”密帐、奉天专案风波,首度赴“总统府”抽查二OO一年度“国务费”,发现“总统府”并未依规定将“国务费”的原始凭证全部送会计处保管,而是“总统”办公室自行将半数“国务费”认定为“机密费”,每月初由前办公室主任马永成以领条领回办公室支用,自行保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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