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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阶段性之“严”“宽严相济”成常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3日10:33  新京报

  改革开放反映在社会领域的主要变化就是流动性加强,陌生人化日益明显。而当时大陆维系陌生人社会的规则构建远 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因此,原有社会形态内不常发生的犯罪开始大幅上升。始于1983年的“严打”正是在这样的时 代背景下提出的。此后,中国又在1996年和2001年开展了两次“严打”。

  围绕“严打”的讨论从“严打”一开始就出现,直到今天仍未停止。

  从某种角度说,刑事犯罪活动的反弹与否就是刑事司法机关与刑事犯罪分子博弈的结果。由于“严打”并非常态性政 策,而更多具有规模性、针对性、阶段性等特点,因而“严打”的效用也只能在“严打”期间发挥。从“严打”理论出发,“ 严打”过后必然伴随着“宽打”———一个“宽松”的司法环境又会相对刺激犯意,导致犯罪的回潮。

  许多对“严打”的思考,集中在司法实务界流传甚广的重刑主义。一味地以重刑来压制犯罪,既不合乎经济原则,也 不利于人权保障。以2001年启动的第三次“严打”为例,当时确定的“严打”办案原则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如我们所知,刑事诉讼法上对定案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降格以求的证据标准,导致了大量同罪不同罚,量 刑前后不一的案例发生。从结果上看,既不能保证办案质量,亦难以保障公民权利。“严打”的阶段性也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 法公信,在不确定的法律适用之下,犯罪预防工作很难开展。

  中国的三次“严打”,确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催生出的制度选择。科学地看待“严打”,既要承认它的历史因缘, 更要看到它的历史局限。二战以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政策都在朝着“宽松”和“严厉”这两个极端发展———对重大 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累犯等严厉处之;对轻微犯罪、无被害人犯罪、偶犯、初犯、过失犯等,基本策略则是宽 松待之。刑事立法上的“非罪化”,和“非监禁化”都是这一趋势之下的制度选择。

  在依法治国写入宪法9个年头之后,中国于刑事政策的选择上终于突破了“严打”的禁锢。从2006年以来,“宽 严相济”开始频繁地出现在中央和两高的各种文件中。

  尽管官方的解释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矛盾,但事实上,阶段性的“严打”已经成为历 史,针对重大犯罪的“严打”也被包含在“宽严相济”的“严”之当中,成为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常态。这实是与世界范围内 “刑事政策两极化”

  趋势的某种暗合。

  现在来看,不是该不该“严打”,而是在法律范围内,该对哪些对象“严打”。真正做到了“依法当宽则宽,依法当 严则严”,那就是中国法治之幸。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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