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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利器凿开体制坚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4日11:33  新京报

  -新观察

  中国的改革,常常实践快于理论。1986年,中国第一家破产企业在沈阳诞生,当时,不仅大多数人无法接受,连 起草破产规定的人,也并不了解企业破产法的重大意义,只是一步步揣摩上级的心思,制订出规则。

  改革之前,企业是劳动者终身所托之处,政府调拨一切资源,没有盈利亏损的概念,紧缺经济下货物不愁卖,企业实 际上没有独立的法人身份,没有破产的必要,也产生不了破产的理论。

  破产是随着企业性质多元化逐渐生成的,也是政府开始国企改革之前的准备工作。当国企、集体企业、民企、个体等 各种企业类型并存,自负盈亏的企业开始浮出水面,紧缺经济逐渐成为历史,政府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对所有企业大包大揽。

  破产也是国企改革的需要,上世纪80年代国企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利改税与拨改贷,这两项举措意在使国企与政府财 政彻底脱离,使国企与银行的盈亏分开,让国企初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让工人具有工薪族的身份,不再一辈子系于单位,是 国企改革的基础。

  集体企业破产是政府减负的需要。国企改革启动之时,已测算政府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如果把中小国企与集体企业都 计算在内,政府需要花上万亿元人民币的代价。以当时政府的财政实力,是不可承受之重。因此,把亏损的集体企业从整体篮 子中剥离出去,是为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最终的攻坚战役降低成本。

  最重要的是,这是社会总体改革中的一小步,企业改革需要社会配套措施,如融资渠道、社会保障等,企业改革是个 抓手,倒逼社会整体改革措施的出台,而破产法则是一根改革的引线。

  不破不立。企业破产法体现了中国改革的特色,当最后“破产”形之于法,推广到全国,在心理上被广为接受后,国 企改革与社会整体改革也走出重要一步。破产法导致了国企职工大规模下岗,破产法催生了活力更强的民企,取代了以往无数 中小国企的地位,吸收了全国60%以上的就业人口。

  破产法是经济体新陈代谢的重要链条,企业有退出机制才有重生机制与保护机制,我们理应再往前一步,将破产法理 念推广到自然人,推广到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在各个方面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叶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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