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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
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核心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十七大报告 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1953年,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彭真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明确 提出“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它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政权组织在下面的腿”。
彭真的先见之明令人叹服。多年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尤其是居民委员会的发展,一直是步履蹒跚。有学者调查,目 前居民委员会承担了政府各部门100多项行政事务,没有时间和精力承担《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自治职责, 居民委员会不再是居民的“头”,而是政府的“腿”。
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居委会,“自治性”到底该如何体现?我认为,一是人事权。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不受 政府的影响,是居民意志自由表达的结果;二是财务权。包括两部分,一是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工资不由政府掌控;二是居 民委员会享有经济自主权,开设独立账户管理居务,并有权利接受捐赠和赞助。
盐田模式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解决。在人事权方面,政府作为选举指导单位,不再向选举做出任何硬性规定 ,而是严格遵照法律制定的选举流程;对于财务权,盐田居委会成员不再领取工资,只领取相当于原居委会成员工资标准五分 之一的补贴,既节省了政府的财政开支和行政成本,也从根源上切断了居民委员会和政府原有的行政化、半行政化关系,还原 了居民委员会自治的本来面目。
当然,必须看到,这些措施只是改革模式的基础工作,在组织架构上,盐田把行政事务、自治事务、公共服务、社区 便民利民服务等从形式上分开,这是有利于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是“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一个很好的做法。
具体来说,就是居民委员会是居民的“头”———由居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作为群众性自治,是社区工作的主体, 办理居民自治事务,不再承担以往政府交办的行政任务;社区工作站是政府的“腿”———作为政府全额拨款的政府基层办事 机构,办理政府行政事务,其工作人员属于政府雇员;社区服务站是居民委员会的“手”———社区服务站作为民办非企业, 由居民委员会登记注册,向社区居民开展低偿服务,政府可向社区服务站购买社区服务项目。
不可否认,这种做法也存在一个隐患,一个小小的居民委员会变成了“一会两站”的格局,“小麻雀五脏俱全”,组 织机构的内在联系虽然理顺了,但机构“叠床架屋”,居民委员会能够承受如此多的机构吗?此外还有社区党组织,如何处理 它们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有待研究。□蒋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