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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同为何量刑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0日02: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案件类同为何量刑不同

  案件释疑

  有人获刑五年有人仅拘役三个月

  都是用提款机取钱,几乎一样的犯罪过程,“正牌”许霆、“南海许霆”和“佛山许霆”三个案子,一个先被判无期后获刑五年,一个被判一年三个月徒刑,一个则只有三个月拘役,三个“许霆” 为何命运各不同?

  “正牌”许霆案性质更严重

  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指出,“正牌”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性质更为严重。而该案与后面两个案子最为本质的不同是,受害人是银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本身量刑的起点就已经是无期徒刑。最后被判五年徒刑,是法院综合各方因素考虑才得以“法外开恩”的。

  而相比起“佛山许霆”,“南海许霆”的量刑又重得多,这是否又是各自被定为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呢?

  “佛山许霆”犯罪情节较轻

  王学堂解释说,虽然犯盗窃罪数额较大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而信用卡诈骗则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表面看起来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会更重一点,但是对于许多法院来说,都有一定的内部操作规范,对量刑进行均衡,防止因法官个人原因而导致畸轻畸重。

  就“佛山许霆”来说,其量刑较轻,主要考虑到阿辉初犯而且还在念书、情节相对较轻(仅为8000元)、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并不是因为定性为盗窃罪就可判轻一点。

  连线专家

  对案件定性法院与检察院有分歧 专家认为——

  以盗窃罪定案更为准确

  在“佛山许霆”案刚刚进行司法程序时,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佛山许霆”案如果以盗窃罪论罪将更为准确,事实证明,禅城区法院最后在判决中的确如此定罪。

  法院与法院之间也存分歧

  王学堂指出,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此批复,在佛山许霆案和南海许霆案中,检察机关的起诉罪名较为一致。

  但批复的内容却引起了法律学界人士的争议。就“佛山许霆”与“南海许霆”两个案子来说,检察院与法院对同一件案的定性不一样,法院与法院之间对同一犯罪形式的定性也不一致,这就更加证明了社会对利用他人信用卡私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这种犯罪,在认识上存在着分歧。

  “对于这类案件,我个人还是更倾向于以盗窃罪论罪。”王学堂表示,特别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如果未经同意就拿走他(她)的信用卡去取钱,这种行为肯定就是盗窃。而诈骗通常是指虚构或隐瞒事实,让受害人自愿交出金钱的行为,这显然与用他人的信用卡取钱的行为有一定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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