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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许霆”为何命运各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0日02: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三个“许霆”为何命运各不同?

  “佛山许霆”案近日判决 法院以盗窃罪定案被告人被判三个月拘役

  ●南海同类案件却以信用卡诈骗定罪 “一案多罪”引起法学界争议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实习生王珍)记者昨天了解到,备受关注的“佛山许霆”案,近日已经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法官没有以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罪,而是以盗窃罪,判处阿辉拘役三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南海日前也对一起犯罪手法完全一样的案件进行了判决,却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有法学专家指出,这显示了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甚至是法院与法院之间,对于这种新型犯罪的认识均存在分歧。

  今日案卷

  “佛山许霆”:裁定盗窃罪判拘役三个月

  上周五,禅城区法院对“佛山许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阿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阿辉使用他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提取现金,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同时,阿辉并未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只是按自动柜员机的实际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柜员机依照真实的信息付款,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综合被告人阿辉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阿辉暂时并无上诉打算。

  “南海许霆”:裁定信用卡诈骗罪判入监

  无独有偶,昨天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南海区人民法院日前也审理了一起犯罪手法几乎完全一样的案件,但是这两名“南海许霆”却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

  据南海区检察院指控,今年2月9日上午11时多,黄某龙、兰某胜在南海区大沥镇某银行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时,见刘某在柜员机取款后忘记取走银行卡。两人见状便利用刘的银行卡操作柜员机,在卡里取走人民币14000元。得手后,两被告人回到工作的厂里平分赃款,并将刘的银行卡及取款清单扔掉。

  公安机关接报后,经侦查于当月25日将两被告人抓获,并起回赃款人民币14000元,退回被害人。南海区检察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同时考虑到两人自愿认罪,且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判处黄某龙、兰某胜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相关案件

  “正牌”许霆

  从被判无期到五年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他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银行流水账证明许霆共三次取款,连刷171次银行卡,共计取走17.5万元。去年5月,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去年12月,广州市中院一审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2月22日,案件重审;3月31日,广州中院再次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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