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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闻新读:湖南律师彭杰“玩忽职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6日09:15  红网-潇湘晨报

  旧闻新读

  湖南律师彭杰“玩忽职守”?

  《人大工作通讯》1996年第13期报道,1996年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和司法部联合举行记者招待会。由司法部副部长张耕等就《律师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律师杂志社记者:《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当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有很多律师认为这条是多余的,因为作为一个公民来讲,他的人身权利都是不受侵犯的。

  张耕:现在律师执行业务中,一个特别值得重视的问题就是律师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非法侵犯。比如山西的马海旺,眼睛被当事人给挖出来了,就是在执行业务中间发生的;河北的任上飞被对方当事人非法拘禁120多天;还有湖南的彭杰被以所谓的玩忽职守罪判刑3年;四川一律师被当事人用开水毁容。这些在律师界、在社会上都引起了强烈反响,各方面的人士都在呼吁,切实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

  两年洗冤:律师彭杰无罪

  《中国律师》杂志1996年7月8日报道,曾惊动了中南海,在全国律师界和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的我国司法审判史上的奇冤奇案——彭杰律师“玩忽职守”案,1996年5月24日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原判,彭杰无罪的终审判决。

  彭杰是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1994年5月13日15时15分,他担任故意杀人犯杨水光的辩护人到衡东县公安局看守所指定的预审室会见杨犯。当时,负责看守的外值班干警谭秋成擅自离岗回家看电视,看守所的7名值班干警,有6人不在所内,只有一名58岁的雷某某值内班。16时40分左右,杨犯将自己写的辩护词交彭杰看,提出天热口干到预审室门外不远处喝水。彭杰边看辩护词边应允,约一分钟后,彭杰追出预审室,不见杨犯,也未见外值班干警,只见看守所大铁门敞开,立即高喊“犯人跑了!”并与闻讯赶来的预审股两名干警一起冲出追赶了100余米,杨犯脱逃。

  当晚,彭杰被衡东县公安局以玩忽职守罪羁押审查。同年7月2日,经衡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月26日提起公诉。1995年5月,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彭杰有期徒刑3年。

  彭杰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当,自己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等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彭杰一案发生后,《光明日报》、《中国律师报》、《南方周末》等纷纷报道,全国舆论哗然。全国律协第四、五次刑辩会对此案进行专题研究。

  1995年5月8日,全国律协在京召开首都法学界刑法学专家座谈会,一致认为彭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湖南省司法厅、律协分别就彭杰一案向司法部、全国律协及有关部门写了专题报告,陈述了案情及意见,全国律协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致函陈述了彭杰一案的具体经过,他们认为彭杰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具有看守犯人的责任,因此律师的玩忽职守罪不能构成。全国律协还向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发函,详细汇报了此案情况,请求批示。

  司法部1995年7月7日编写了《司法部情况反映》增刊第七期,将彭杰一案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纪委各领导同志及有关各部、委、室、会、院作了反映。彭杰的二审辩护人王海云律师前往最高人民法院刑庭,进一步反映了此案详情及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非常重视。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彭杰上诉后,经过整整一年的审理,认为“上诉人彭杰作为辩护律师,在特定的看守所警戒区域内会见在押被告人时,虽有疏忽,但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至此,历时两年,惊动四方的彭杰律师“玩忽职守”案,终于1996年5月24日作出了判决无罪的结果。整理/实习生周志春

  往事追述

  律师的价值就是和公权力形成某种对抗

  2007年,河南周口七一路派出所6名民警被控抛死李胜利案的庭审震惊中国。当年11月24日,河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3被告人被以故意杀人罪维持一审判决:分别为死刑、死缓和无期。

  一个无法回避的情节是,在此案的庭审中,因为被告人家属大闹法庭,二审一度被迫中止,为确保押解区3名嫌犯的安全,法院甚至派出了500名警力。

  “这是中国司法史上从来没有过的。”被害人李胜利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说。记者与他的对话也因此展开:

  问:办这个案子遇到什么曲折?

  答: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他们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我认为这个案子并不缺少证据。在二审开庭时,出现了从来没出现的情况,被告人在法庭上集体大吵大嚷,法官叫他们闭嘴,怎么说他们都不闭嘴。法官说,我不能把他嘴堵上,也不能缺席审判,然后法官说休庭吧,被告人家属全体鼓掌、欢呼。结果,被害人的老父亲当场被气死,心脏病发作。

  问:案子掺杂了很多复杂因素?

  答:我们当天去开庭,门都进不去。他们(指被告人家属)过来把我痛骂一顿,骂得非常难听。我说,你们能否相信法庭会公正审判?呵,法院?他们不屑一顾。他们就这么骂我,也骂被害人家属。

  问:受到辱骂的时候,你是什么态度?

  答:我始终是笑眯眯的。别人问我,你怎么不生气呢?不跟他们对骂?我说我怎么能生他们的气?我只是为他们感到可悲。他们的亲人干了这样伤天害理的事,他们竟然一点都不觉悟,他们的人性堕落到如此地步,我为他们感到可悲。我对他们都是以一种怜悯的心态。

  问:你作为一个律师,是以什么原则去接案?

  答:那是有不同的,有的案件我是要工作,要收费,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就是一种职业。作为我来讲,我每年还要做一些公益性的案子。特殊的受害群体,我们一定要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和普通人比较,我们的收入毕竟还是比较高的,但是我们有一个理念,就是维护弱者的权益。

  问:这也是体现律师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

  答:我能够以我的知识、我的能力为这些案子作一些付出,我觉得是值得的。我也觉得,我做这些事情,对得起我的收入。

  问:你认为律师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答:律师存在的意义就是和国家公权力形成某种对抗,防止政府滥用自己的权力,伤及公民的权利。制衡政府的权力就是律师存在的一个基本的价值。虽然律师自己并非是正义的化身,但他的工作客观上追求了社会正义。

  问:你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你的职业要求与道德规范发生冲突?

  答:不会的。实际上,坏人也有权利得到辩护。我办过很多黑社会案件,发现里面存在严厉的刑讯逼供,有的案子简直是荒唐透顶。我曾在法庭上讲,我们今天这样对待被告人,他们就会成为司法专制的被害人,结果法庭里全体为我鼓掌。

  如果没有律师来辩护,所有的公民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今天可能是这个人受害,明天我们可能任何人都逃脱不了被公权力伤害的命运。

  律师是没有权力的,但是有法律,他可以拿着法律去挑司法机关的刺。这样做,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但客观上,起到了防止司法机关越界,监督司法机关合法执法的作用。

  问:律师应是怎样的角色定位?

  答:你要说所有的律师都是公正的,那是错误的。你不能说只有圣人才能当律师,但律师是维护社会法律平衡必不可少的团体。

  没有了律师,就没有了法庭审判标准的三角机构。控辩双方与法官就是这样的三角机构,必须放在阳光下检验。像“文化大革命”,没有律师,没有法律审判,结果千千万万的人受害。

  问:从这个意义上讲,几十年律师制度的改革应该是很大的进步。

  答:对,这绝对是极大的前进。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积极的意义。哪怕是专制制度制定的法律,都不能够说,我在大街上碰到你拦我的路了,掏出手枪就把你毙了。它都不能这么做,它都要有一个依法审判的程序,哪怕你做个假的,找别人栽赃陷害,都增加了你胡作非为的难度。

  所以说,律师的存在就能形成一个诉讼程序的三角结构。缺了律师,那就进入了“文化大革命”那个年代,谁官大,谁就有理,那么就是说,我想杀谁就杀谁,想整谁整谁。

  问:那如今律师的执业环境如何?

  答:律师的执业环境肯定是存在一些问题。但我并不悲观,我们从1979年到现在,进步大了。我们虽然有很多冤假错案,法律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应该看到,“文革”后我们真正有法律才三十年。

  比如美国,他们也说在麦卡锡的年代是很黑暗的。美国也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才确定新的法律制度。我们毕竟是在看到先进的法律制度后才开始立法的。两百年后,我们回头看,那就是现在看寒武纪生物大爆炸一样。就是说,我们正在改变这些问题。

  问:社会对律师还是存在一些误解、偏见?

  答:我们所讲的是,惩罚犯罪是因为犯罪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一个人还没有被最后定罪,相比司法机关的公然违法,后者的危害性更大。如果今天有一个人被冤枉,明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被冤枉。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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