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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公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根本要求。其内涵是:就其主体来说,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 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能被排除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外;就其内容来说,权利公平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 然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就其实现过程来说,权利公平既要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 ,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会受到歧视,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实现权利公平的途径主要是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知情 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其次要保证立法权的公平,消除部门利益立法和背离公共意志的立法倾向。再次,要保证司法 过程的公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在保证权利公平方面废除了基于性别、身份、出身、 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体现的是社会对 所有成员提供均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机会,保证所有成员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