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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公民所享有的一种民主权利。知情权概念源自英文righttoknow,亦称“知”的权利、知悉 权、了解权。知情权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KentCopper)在1945年 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 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20世纪50—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知情权运动中,“知情权”一词被广泛援用,并很快地 作为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知情权”包括“知悉”和“获取”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中“知悉”主要是指 权利人主观上知晓,而“获取”则是指权利人索取、查阅某种记录着信息的有形载体(文字、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光 盘等),其基本内容是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有知道的权利。对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 :(1) “五权论”,即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2) “三权论”,即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3) “二权论”,即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 会知情权。无论哪种观点,都包括社会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道他所感兴趣的在社会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现象和问题,有权了解 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一种权利。按照知情权获取方式,可分为消极的知情权和积极的知情权:前者指那些公开发生的事件的有 关信息,公民可自由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承担不予阻碍、干扰的义务;后者指本来是由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控制的信息 ,但应当让公民知道,政府等机构就承担了积极向公民提供的义务。根据知情权规定是否明确化,可分为明示的知情权和暗示 的知情权:前者指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保障公民知情权;后者指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条文规定, 但通过条文可以合理推断出其中所暗含的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立法意图,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行为享有知情的权利。根据所获取的信息的性质,可分为公共信息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前者指的是公民对关乎公 民整体利益的公众信息所享有的知情权,后者指公民仅对涉及个人利益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知情权。从知情权的具体内容看, 既包括公法方面的政治权利内容,也包括属于私法方面的人格权问题,还包括国家权力的问题。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即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国家的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公民及社会公众公开自己活动的义 务,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延伸,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知情权是符合人的社会性的一种权利。公民作为社会的成员,有权知 道整个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和信息化决定了信息的作用 越来越大,这就要求社会和政府必须为公民提供信息和档案服务,建立各种信息系统以满足公民的需要。知情权具有一定成分 的民事权利性质,尤其是其中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民事权利。知情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 明社会的人对信息关系的一种深刻认同。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人们需要在信息中获得发展自己的机会,对信息的需求更为迫 切,这样就使得知情权的实现变得十分重要。有学者认为,公民知情权也是一种经济权利、发展权利。知情权的这些方面决定 了它既具有公权利的属性,又具有私权利的特征,是一个极其复杂而宽泛的概念。公民的知情权是一项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