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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10:12  人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阐明了台湾问题的性质,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容分割”,“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 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为了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该法规定国家将采取五项措施:(1)鼓励和推动两岸居民往来,增进了解 ,增强互信;(2)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3)鼓励和推动 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4)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5)鼓励 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反分裂国家法同样明确规定,在“‘台独’分裂势力以 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条 件完全丧失”的情况下,国家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 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两岸和平统一的法律,是一部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法律,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和 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维护台海及亚太地区和平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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