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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院认定陈水扁家巨款均为重大犯罪不法所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15:5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4日电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调查认定,陈水扁家族海外密账的资金,从最早的1600万美元到2100万元,其中增加的500万美元,时间不到一年,且海外资金“只进不出”,而账户内的资金,从没有任何提领的行为,显见是只进不出的洗钱行为。合议庭并认定,这“海角七亿”,是在2004年3 月“政治献金法”公布后的重大犯罪不法所得。

  在合议庭宣判后另为向检方的告发侦办部分,包括在法庭作证中“耍嘴皮”的陈水扁儿子儿媳陈致中、黄睿靓夫妇,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其中,“独派”大老吴澧培,原是证人的身份,但合议庭认定吴澧培,明知191万未被冻结的美元款项来源不明,仍提供账户给扁家,为帮助陈水扁洗钱的共犯。

  扁家海外账户资金的开户、销户、资金移转,全被法院认定是洗钱行为,判决理由指出,2006年底,泽西岛金融情报中心通报“调查局”后,瑞士日内瓦美林银行派人来台,在陈致中的协助下另为开户,为何以黄睿靓的名义开户,法官认定是因扁家人认为“艾格蒙”尚无黄睿靓的资料所致。

  判决说,2007年11月21日,陈致中自“宝昌”公司账户内汇出一千万美元到苏黎士总行,到陈致中所开设控制的账户,由于这个账户是以纸上公司名称开户,目的在身份不易曝光,经查,该千万美元的移转指示,怀疑是来自于一封陈致中以署名Evelin Perkins,虚设人名的电子邮件所为,显示是为了确保交易的机密性,合议庭指出,正因为在短短不到半年内,出现大笔资金的转账行为,陈致中的名字再度曝光,因而遭到开曼群岛金融情报中心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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