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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能否如此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11:33  法制与新闻

  信用卡透支超过了还款期限,持卡族将面临着巨额的复利和滞纳金处罚,南京市民王朝就是其中的一位。两年前,他 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欠款已经变成35478元,因为和银行就还款金额发生争执,近日,王朝被银 行告上法庭。法院开庭时,王朝的代理律师提出的“银行收取复利和滞纳金违法”的观点语惊四座,博得了众多网友和法学专 家的支持。然而,律师的代理意见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前不久,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南京律师质疑银行行规

  孟亚生/文

  信用卡透支两年后欠款翻数倍

  几年前,王朝禁不住南京一家银行业务员的劝说,办理了该行的一张信用卡。“先消费,后还钱,56天还款免息” ,这确实让王朝购物方便又潇洒了许多。他也恪守信誉,每月接到银行寄来的对账单后,他都及时将欠款还上。

  2006年1月19日,王朝按照银行对账单上的欠款金额,归还了信用卡欠款。之后他再也没有使用信用卡,也一 直未接到银行对账单。

  可是,2008年2月的一天,正在上班的王朝突然接到一位自称南京这家银行代理律师的电话,询问他是否有银行 信用卡欠款未还的情况。“我已有两年多时间没用该行信用卡了,欠什么款?”王朝当即在电话中提出质疑。这位律师一听, 也没作什么解释,就挂断了电话。

  2008年6月的一天,王朝突然收到了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原来是该银行将他告上了法院。王朝看 完诉状得知,他2006年1月19日归还的是2005年12月份之前的欠款,2006年1月初信用卡透支消费的788 4.05元本金一直未还。再一看,当初的本金两年后竟然变成了欠款35478.01元。“银行2年期存款年利率不过4 .68%,2年期贷款年利率是7.56%,信用卡欠款两年为什么翻了近5倍?”这样的“利滚利”让王朝吓了一跳,他再 也不敢想下去了,连忙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律师质疑银行行规的合法性

  2008年7月2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庭上,被告王朝认为导致当初本金未还的过错不在自己,而在原告银行。因为,自2006年1月19日还款后,银 行就没有及时向他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是否有欠款,在近两年的时间内银行也没有用其他方式向他催缴过欠 款,所以才造成欠款未还。

  而南京这家银行坚称每月定期通过邮局发送对账单,也曾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发送过催收信函;并且对逾期1年以内的 持卡人每月定期发送催收短信。此外被告2008年2月曾到原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商量还款事宜。为了证明自己的这些说法 ,原告还向法庭出示了南京市邮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据,证明原告曾经向被告邮发过催款通知。南京市邮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中 ,详细证明了当初投递人员亲眼看到原告催款通知中被告的信用卡卡号和所欠金额。

  王朝当即反驳说:“众所周知,银行是为储户保密的,即使原告曾经给我邮发过催款通知,也是用信封封闭起来的, 邮政投递人员根本看不到卡号,更别说所欠金额了。这份证据可信度有问题!”王朝并没否认几个月前接到原告委托的律师打 来的电话,但他强调,当时打来的只是询问电话,之后律师再也没有联系过他。

  王朝的反驳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合议庭当庭表示对原告提交的催款通知不予采信。

  原告认为,即使当初银行没有通知被告及时还款,但按照被告办卡时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被告应有及时还款的义务。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有权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合计35478.01元 。

  王朝的代理律师张健和罗利军却义正词严地指出:银行收取复利违法!银行收取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银行要收, 也只能收本金7884.05元以及合法利息7884.05×0.0005×900(天)=3547.82元。

  此话一出,原告银行的代理律师甚至审判席上的法官都大吃一惊: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本、 息、复利、滞纳金已经成为一条行规,难道复利和滞纳金是违法的?

  两律师拿出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1月29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 的批复》说:“《批复》规定:‘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 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最高院批复的 法律效力应远远大于银行业行规。我们知道,市民到银行存款是计单利,而信用卡欠款,银行收了高额利息,还要计复利,岂 有此理?”

  两律师认为,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平等的民事关系中。很明显,它涉及的 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银行经过改制上市,成了商业银行,跟持卡人之间 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当持卡人透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只是借贷关系。所以,不属于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 的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

  两律师有理有据的辩驳,让收了几十年利滚利和滞纳金的银行无法接受,因为依照银行行规,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 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也就是年息18.25%;滞纳金是按欠款的5%,最低10元计算,时间是按期结算,下一期计算时 照前面的“利滚利”。

  而一些法学专家却十分支持两律师的代理意见。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邱鹭风说,以前国有银行一方面是企业,一方面也 承担着行政机构的角色,制定了一些部门规则,实际上带有行政管理职能。但现在银行都商业化了,应该不算是行政部门,“ 滞纳金”这种适用于行政处罚权限的“罚金”,银行自然无法律依据收取。

  如果银行把“滞纳金”的表述字样改成“违约金”,就可以按原来的标准收取同样的费用吗?邱鹭风教授认为“未必 ”,因为收“违约金”意味着双方是民事主体,那么是否收以及收多少,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就要平等协商,而不是现在银行 “高高在上”地制定出来一个规定,消费者想办卡只好签字同意。邱鹭风则进一步指出,“违约责任”在相关法律中有规定, 是为了弥补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以不赔。而且,赔也要本着“公平 ”的原则。而此案中,王朝给银行带来的损失究竟是什么呢?客观地说,就是占用了1万元左右的本金和利息,造成银行两年 时间无法对此笔款子再放贷创造收益——银行贷款利率,2年期的贷款利率也不过7.56%一年。罗利军律师说,江苏省高 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讨论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 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 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违约金的过高以高于损 失的30%为界。此案中,银行如果收取违约金也不得超过7884.05×0.30=2365.2元。

  网友要求银行取消霸王条款

  律师和南京大学法学专家的意见及观点经过南京地方媒体披露后,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据一家网站调查显示,有 2.5万多名网友投票表达自己的观点,其中认为银行“利滚利”是霸王条款的占75.9%。一名苏州网友激动地表示,“ 借钱该还的,但是利滚利就是抢劫了。”他经历的则是一种特殊的“利滚利”——信用卡内有足够的美元,但由于透支的是人 民币1万多元,最后加上利息变成了近2万元;一位女士控诉说,她的信用卡消费限额是3000元,国庆长假,她不小心就 刷了3400元,结果,这多出来的400元银行要收她十几块钱“超限费”。对此,她很不理解:“既然银行设了这个消费 限额,为什么在我刷过这个限额时,不给我提醒?”一位河南省网友说,他用信用卡透支了2万元,因没收到银行的对账单, 导致还款迟了一天,银行竟要收400多元的利息和滞纳金,“真是比高利贷还高”。

  一位网友说,银行推销信用卡时,又是托朋友,又是找关系,还要送礼品,求着你办,引诱你办。可办了后,发现上 当了,一不留神就要付给银行高额的利息。银行为何如此热衷发卡?业内人士直言,这是因为信用卡是银行利润的一块重要来 源。“且不说利滚利和滞纳金,单18.25%的透支年息,就远远高于普通贷款利率。”

  信用卡真正的利润点在哪里呢?南京一家银行信用卡部有关人士私下透露说,第一,相当多的持卡人,都会办一个同 一家银行的借记卡绑定还款,这样一来,可以沉淀借记卡上的资金。第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商家刷卡,商家会返还扣点。 这部分比例大概是1000元返40元,由银联以及发卡银行去瓜分。第三,透支消费或者取现后,有些人不能足额还款。那 么,对不起,万分之五的利息、5%的滞纳金以及复息等方式就要随之而来。第四,各种手续费,比如年费、挂失费以及汇兑 费等等。一张正常使用的信用卡,一年给银行创造的利润不低于1000元。

  南京法律界众多人士说,其实在2004年就有法律界人士专门提醒非行政机关,用“滞纳金”这个词不恰当。邮电 部门曾经错误使用“滞纳金”这一概念多年,但后来“滞纳金”一词在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便被修改 为“违约金”——第35条规定:“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 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上海一名律师说,当部门规章、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或者两种法规意见相左的时候,就 得通过打官司的形式,把矛盾提出来,促进各方去思考为什么会这样?从而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也有专家认为银行做法于法有据

  但也有人对银行收取复利、滞纳金持支持态度。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和任景华就认为银行的做法于法有据 。

  臧小丽和任景华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应计算复利”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该《暂 行办法》已被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1日发布并施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所废止。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又 被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所取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实质上已不再具有法律效 力了。

  臧小丽与任景华指出,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透支信用卡可计收复利。《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把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类。前者具有透支功能,而后者不具有。信用卡又包括两种,一是贷记卡, 持卡人无需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二是准贷 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 支。很显然,对于发卡银行而言,这两种信用卡所承担的风险是不一样的,贷记卡的持卡人可以在银行里不存一分钱,就能潇 洒消费,逾期不能还款或者恶意透支的商业风险由银行来承担,贷记卡的银行风险大,而准贷记卡的风险小。因此,二者透支 利息收费标准自然不一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 ,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在实践中,目前各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一般 都无需持卡人先交备用金,属贷记卡,本案被告所持有的亦是如此。对透支贷记卡征收复利是完全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的。

  另有说法认为,对贷记卡透支征收复利,既符合国情也不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当前,我国的征信系统远不及欧 美发达国家那样健全,许多人根本没有树立“信用是第二生命”的观念,企业常常借破产改制之名行恶意逃债之实,个人恶意 透支或者故意欠债不还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如果以后不允许商业银行对逾期还款的贷记式信用卡征收复利,那么恶意欠债不 还的人将更多,最终替那些不守信用的人收拾残局的只能是银行。

  对贷记卡征收复利同样不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 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 项。”有人认为该条规定银行只能收取利率,而不是复利。其实,这是对利率的不正确理解造成的。利率,即利息率,就是利 息与本金的比率。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是单利,也可以是复利。复利就是我们俗话说的“利滚利,利加利”。所以征收复利只 是利息的计算方法之一,《商业银行法》并不禁止银行征收复利。

  臧小丽与任景华强调,商业银行征收的“滞纳金”可以理解为“违约金”,法院应予以支持。滞纳金作为一个行政法 规范畴的概念,与民事合同的违约金是不同的。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社会公众并不了解滞纳金与违约金的严格区别,因而在订 立合同时,对一方违约的处理往往错误使用了滞纳金、罚息或罚款等术语。虽然不够严谨,但众多的法院判决表明,民事合同 中的滞纳金、罚息或罚款等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像电话费和物业费发生逾期缴费,房租逾期支付等如果合同约定了滞纳金, 一般都会理解成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 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据此,本案原告南京某银行主张的滞纳金也应得到法律支持。

  对于臧小丽和任景华的观点,罗利军律师表示:“《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没失 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基本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五 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部门规章与法律有冲突,以法律为准。再说,中国人民银行19 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到底是多少,到现在也没有一部法律对其明确。

  法院一审支持银行诉求

  今年国庆前夕,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没有采纳被告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支持原告银行 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王朝在判决生效后偿还银行35478.01元。

  法院认为,被告王朝在办理信用卡时与银行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透支逾期不还,银行有权 收取本、息、复利以及滞纳金,而银行收取本、息、复利以及滞纳金符合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 法》这一规章。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对这一规章进行修正或撤销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这一规章必须严格执行。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不可越权对国家部委颁布的规章进行审查,更不可在 判决中违法宣布规章无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 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法院在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审查时,只是进行 形式合法性审查,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内容是否合理,被告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向颁发规章 的机关反映。

  “一直以来大家都有个错觉,以为保护银行就是保护金融安全。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邱鹭风教授说,在欧盟、 美国,银行与持卡人的关系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障范畴的。而按照消费者保护要求,银行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不能侵犯消费者权 益,不能用格式合同强化自身利益。她认为,现在信用卡使用规定中很多“霸王条款”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简直匪夷所思,比如 窃卡、冒用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等。“保护金融安全,应该是让央行建立一个健康合理的银行监管制度,而不是保护银行的具 体业务。”

  南京大学法学专家认为,王朝一审虽然输了官司,但他的代理律师剑挑银行行规,质疑滞纳金和复利收取合法性问题 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修正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拥有多张信用卡,时常潇洒地在购物场所“喜刷刷”,已成为许多上班族的生活方式。但如果使用不当,就会付出高 额利息而成为信用卡的“负翁”,沦为“卡奴”,甚至官司缠身。在国外,信用卡消费是导致个人破产的第一号“杀手”。对 此,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的有关人士提醒持卡一族在使用信用卡时要自律。

  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专家还特别提醒持卡族,恶意透支可能触犯法律,不久前北京一位青年因透支5000余元没还 ,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刑法》第196条规定了4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其中一种就是恶意透支。一 般情况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就属恶意透支。银 行都有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将催收。如果在银行催收后3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 恶意透支的行为。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专家提示说,如果透支后,工作生活突发变故,也应及时和发卡银行取得联系,说明情况。被银行催收后,即便没有 能力一次性偿还,也要想办法按照银行最低还款额的要求偿还一部分,挽救自己的信用,避免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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