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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应纳入法律规制当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11:33  法制与新闻

  魏文彪/文

  国家发改委14日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暂住证(卡)工本费及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等。此举实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举措。

  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大特点就是总量大、项目多。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 额达4000多亿元,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有人大代表调研发现,一些企业所承受的收费项目多达200多项 。目前各地收费票据种类就多达160多种。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另一特点就是随意性强。当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的一部分是通过各级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 制定,其中有一些明显不合法或不合理,却因为有“红头文件”的支持而得以“合法化”,又因为有物价部门的批文而得以“ 名正言顺”地收取。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也不够透明,不少地方政府缺乏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情况的意识,部分地 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去向成谜,公众不知道这些收费用在了哪里,是否真正被用于该用的地方,是否有部分收费被部门甚至个 人中饱私囊。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过多、数额过大,不仅加重企业与社会经济负担,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了民众的生活水平与质量。而就经济增长与发展来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收费数额大,也不利于通过减轻企业负担,促 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更不利于进一步增强民众消费能力及扩大内需。当此国家面临经济增长趋缓之际,取消或停止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对于减轻企业、社会与民众负担,促进“保增长”目标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与必要性 。

  需要看到的是,尽管此次国家发改委宣布取消或停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前上海也有取消或停止征收148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之举,但是这种通过行政命令取消或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做法,难以对遏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乱象起到治本效用 。因为,此次出于扶持企业发展需要而被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非不存在以后再次向企业与社会收费的可能性;此 次取消或停止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不意味着以后行政事业性收费就必定不会出现反弹。何况这种经由行政命令取消或停 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路径,还因为缺乏来自法律的刚性规制而导致可制约性与可监督性不足,不排除会有部分地方政府对 上级命令与要求阳奉阴违的可能性。

  不合法与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事关政府超越法律与政策规定的权力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关涉公众合法权益 能否依法得到尊重与保障的重大命题。因而取消或停止不合法、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仅仅成为一种特殊时期出于达到 特定目的需要而实施的阶段举措,而应成为法治社会中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下的常态与必然。

  从理论上说,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的税种,政府就不应当再在法外向民众收取其他费用。即便按照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所说的,实行行政执法“零收费”目前还不现实,但是依法收费,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法律的规制 当中,却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行性。一则是因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二则是唯 有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法律规制当中,才能在法律框架下将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对企业与民众利益的侵损降至最低。但令人 遗憾的是,尽管社会各界多年来千呼万唤,《行政收费法》依然未有短时期内出台与实施的迹象。可以说,无论是出于像当前 这样促进企业发展与扩大内需的需要,还是从最大限度遏制政府权限、最大程度保障公民权益,建设现代法治社会、实现依法 治国的目标出发,《行政收费法》的制定与出台都应尽可能快地被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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