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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日前做出规定:从2008年12月15日起,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人出具有关房地产证明(含无 房证明)不得收费。福建省还规定,各级房地产档案馆应查档人要求出具无房证明的,或对限价房、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出具有 关房地产证明的,其收费标准为每宗10元,此外不的另行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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