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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返”的生存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12:22  南风窗

  从“余振东”到“胡星”

  由于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多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抓捕外逃贪官的力度,积极进行国际谈判,取得了一些成果。

  2004年4月,美国驱逐了被指控盗用中国银行4.8亿余美元公款的余振东,成为第一名由美方正式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嫌犯,后来其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当时,有学者把这个特殊案例称为“余振东模式”,理由是该判决是在中国自主审判下作出的,司法主权的实现源于余振东在美国的认罪和自愿选择解押回国,认为可以复制这一模式。

  事实上,余振东一案中美双方谈判就长达3年,其间6次公务往返、查证取证,花费巨大,最后才采用引渡替代措施将其遣返回国。同时,美国在配合调查和引渡等方面,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许正是这样的原因,与余振东同案的许国俊、许超凡尽管陆续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但一直没有下文。

  “成本巨大使余振东模式很难复制,不可推广。”胡星案的辩护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振宇律师说,“并且在谈判中对美国政府、对余振东本人都作出了许多让步——脏款不全部追缴,最后余振东是向美国法庭认罪后遣返,并非直接向中国的法庭认罪,并且得到了中国政府的承诺和美国法院的保证。”

  张振宇律师表示,与余振东模式相比,以“劝返”为主要手段的“胡星模式”更具合理性。作为胡星的辩护律师,他认为“劝返”的方式有着“快捷、低成本”的好处,胡星之情节较之余振东之情节,涉案金额更少、造成的损失更小、主观恶性更浅、认罪更主动。

  2007年初,第一名被“劝返”回国受审的外逃新加坡的贪官“胡星”曾轰动一时。虽然中国与新加坡之间既无双边引渡条约,也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还是最终劝服胡星自动回国接受司法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4000余万元人民币。

  2008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同样由最高检察院从南非“劝返”回国接受调查,又成就了一起案例。

  除了对贪官本人的“劝返”,中国政府也不断“劝服”外国政府。在与缅甸接壤的云南省思茅市,一名当地官员表示:“我们这里经常有贪官跑到隔壁的缅甸,或者更远一些的泰国、老挝,但是我们有办法说服他们的政府把贪官交给我们处理,甚至我们派人去他们的国家一起抓人。”

  的确,中国从东南亚地区抓回贪官的成功率很高。2008年8月,泰国法院最终裁定将陈满雄和陈秋圆夫妇引渡回中国,该夫妇原为广东省中山实业发展总公司负责人,1995年卷款4.2亿元人民币外逃泰国清迈,买到泰国籍身份证并改名、整容,2000年被泰国以非法入境等罪名逮捕、判刑。同年11月,云南省思茅市又成功“劝”回来一名贪污了数万元人民币而外逃到缅甸的财务人员。

  “随着今后中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我赞同有学者预测‘会有更多贪官外逃’的情况发生,中国越进步,他们的生存空间越小,外逃的可能性越大。”张振宇律师认为,“国家不能总是亡羊补牢,而必须未雨绸缪。”

  曾经有人质疑“胡星模式”,认为这样会纵容更多的贪官外逃,或者让一些本不想外逃的贪官为了未来能够减轻处罚而故意逃跑,相反会带来更大的混乱。张振宇则表示:“甚至很多执法人员都对我这样提问,他们对事件本质的认识本末倒置。”

  他说:“贪官能贪,以及能逃,那是政府内部的监督出了问题,与贪官回不回来是两码事情,如果监督到位了,贪官怎么可能为所欲为,想逃就逃?而如何能让贪官回来,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比如,现在杨湘洪就坚持不回来,中国政府能怎么办?要知道新加坡、欧美或者澳大利亚都不是中国的‘后花园’——想进就进,想出就出。”

  他坚持认为,法律和感情是两回事,让外逃归来的贪官比在国内被抓的贪官获刑更轻,是这个特殊历史阶段必须努力做的事。如果以后监督失职的官员也将被法办,官员、贪官“各负其责”,外逃成功将不再是贪官的“全部责任”,这样的质疑就不会存在了。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也认为:“中国的许多情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所以对刑罚的理解和运用不应只停留于过去的‘报复主义’层面,灵活运用刑事司法技巧处理一些具有特殊性的案件,对罪犯本身,对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胡星案的结局让张振宇律师觉得特别遗憾:“政府错过了一次最好的历史机遇”,“本来,从‘余振东模式’到‘胡星模式’是一次非常重大的工作技术进步,但是法院对胡星的量刑远远重于余振东,令‘胡星模式’陷入一种尴尬境地,使这样的模式无法推广”。他表示,无论是在实现国家的司法主权,还是以国外自首形式节约办案成本,以及及时发现国内的各种体制腐败漏洞,胡星案的效果和意义都远远超过了余振东案。

  “劝返”的生存空间

  进入2008年,鉴于胡星等案件的成功办理,中国最高检察院正式提出了“劝返模式”尝试;其时,最高检察院已经“劝返”外逃贪官7人,使该模式初见成效。支持者指出,“劝返”有一举三得之功:对我方司法机关意味着追逃成功;可以为逃犯地国家节省刑事司法合作成本;有利于逃犯地国家的秩序与安全。

  云南省的一名检察官透露了“劝返”的一般模式:先派出人员到国外直接与贪官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各种方式,承诺一些从轻处理条件;随后再让国内有关人员与其通话,希望其回国接受调查。

  当然,并非所有的“劝返”行动都会成功,比如对杨湘洪就无用。温州市没收了所有当地官员的护照,以防类似杨湘洪事件的再次发生。但众所周知,“没收护照是政府处理这类事件的老套方法,不一定有效”。

  早在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紧急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的通知文件,加强对出境、出国干部证件的检验,以堵漏洞;2005年12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在缔约国中国生效,中国政府随即表示希望与超过150个国家建立更为紧密的国际关系;但是这些停留在文件上的活动并没有给打击外逃贪官的难度带来多少缓解。

  在对内的监督方面,中国政府的最新举措是再度要求官员申报财产,并且扩宽了对官员亲属贪污受贿行为的查处范围,加重了对诈骗和腐败行为的处罚,但是这些措施也让学者们担心会有更多的贪官受不了压力而选择外逃,同时带走更多的钱财。

  还有许多人对此并不过分乐观。马军律师就表示:“如果政府总是不能严格执行现有法律,兑现一切反腐政策承诺,那么我将公开呼吁全社会抵制最高检察院在2008年初提出的‘劝返模式’,因为我担心这样的规定会成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官官相护’的新伎俩,促使更多的贪官以外逃方式迂回逃避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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