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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六名嫌犯的相关指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3日01:01   深圳新闻网

  检察机关对六名嫌犯的相关指控如下:

  被告人杨周武,男,1958年2月9日生,原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所长,因徇私枉法嫌疑,于2008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1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周武涉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08年11月13日交由龙岗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周武自2001年开始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所长。2007年9月8日,王静(另案处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龙岗街道龙东社区三和村经营舞王俱乐部。

  开业前几天,王静为取得同乐派出所对舞王俱乐部的关照,在被告人杨周武之妻何某某所开的川香酒家,宴请被告人杨周武等人。此后,同乐派出所三和责任区民警在对舞王俱乐部采集信息建档和日常检查中,发现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等必需证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名称和地址与实际不符,且已过有效期。

  被告人杨周武得知情况后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依法及时取缔舞王俱乐部。责任区民警还发现舞王俱乐部经营过程中存在超时超员、涉黄涉毒、未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发生多起治安案件等治安隐患,被告人杨周武也没有责令责任区民警跟踪监督舞王俱乐部改正,在舞王俱乐部未根本改正的情况下没有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2008年3月份,根据龙岗区“扫雷”行动的安排和部署,同乐派出所成立“扫雷”专项行动小组,被告人杨周武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将舞王俱乐部存在“雷情”的情况于2008年3月12日通报同乐派出所,被告人杨周武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舞王俱乐部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排除。

  2008年6月至8月,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开展“百日信息会战”,被告人杨周武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如实上报舞王俱乐部无证无照经营,没有对舞王俱乐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舞王俱乐部未依照《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规章的规定取得消防验收许可、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经营,营业期间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直至2008年9月20日23时许发生火灾,导致44人死亡、64人受伤。

  2008年8月12日凌晨,舞王俱乐部员工罗贤涛等人与顾客江军、汪春蓉、赵志高等人在舞王俱乐部一楼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多人参与打斗,致江军受轻伤、汪春蓉、赵志高轻微伤。当天同乐派出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所长拟以聚众斗殴立案查处,被告人杨周武指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舞王俱乐部员工罗贤涛、易承桂、欧阳宏春、何良锋、刘腾飞立案侦查,次日对五人刑事拘留。

  案发后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杨周武,并通过杨周武之妻何某某请求帮忙居中调解。期间,被告人杨周武得知王静为此送给其妻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杨周武明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该案不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仍答应帮忙,并指派不是本案承办民警的刘某某负责协调调解工作,最终于2008年9月6日促成双方以赔偿11万元达成和解。被告人杨周武随即安排办案民警将案件作调解结案。舞王俱乐部员工于次日被解除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包括:

  1、2007年9月舞王俱乐部开业前的一天,王静为得到被告人杨周武的关照,在川香酒家宴请被告人杨周武等同乐派出所民警时,送给杨周武一个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红包。

  2、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王静来到被告人杨周武的办公室送给杨周武人民币1万元。

  3、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王静来到被告人杨周武家中,为感谢杨周武处理有关人员在舞王俱乐部闹事和请求关照而给予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周武收下并交由其妻何某某保管。

  4、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王静为继续得到被告人杨周武对舞王俱乐部的关照,每月送给杨周武之妻何某某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何某某收到钱后,不定时地告诉被告人杨周武。

  5、2008年8月份的一天,王静为请求被告人杨周武帮忙调解舞王俱乐部工作人员与江军之间的打架事件,在龙岗中心城邮政局停车场处,送给何某某人民币3万元。何某某收到钱后发短信告诉被告人杨周武,并要求杨周武帮忙双方调解。最终被告人杨周武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6、2008年9月份中秋节前的一天,王静来到被告人杨周武家,为感谢杨周武的关照,送给何某某过节费人民币3万元。当晚,何某某将收钱情况告诉了被告人杨周武。

  龙岗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周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其辖区内的舞王俱乐部没有相关证照,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依法对其作出停业整顿、取缔等处罚措施,致使舞王俱乐部持续违法经营直至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周武徇私枉法,对明知不应作调解处理的刑事案件而予调解,致使涉案人员免受刑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周武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峰,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原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因玩忽职守嫌疑,于2008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玩忽职守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8年11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峰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3日移交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1年起,被告人陈峰任深圳市龙岗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龙岗街道、龙城街道辖区的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工作,是该辖区防火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

  2007年10月份以来,龙岗消防大队先后部署近十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每次都提出要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要求,但被告人陈峰一直没有按照方案要求,安排、部署、督促防火监督员对其负责的辖区内的舞王俱乐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也没有对其依法采取关停措施。

  2008年9月20日23时许,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导致44人死亡,64人受伤。另查明,陈峰在履行防火监督和管理职责期间,还有徇私舞弊行为。2007年中秋节,舞王俱乐部老板王静为得到被告人陈峰关照,送给被告人陈峰3000元人民币及两瓶轩尼斯XO酒,并在新全盛酒楼请被告人陈峰吃饭。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峰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期间,明知辖区内的舞王俱乐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没有进行开业前检查就擅自开业的情况下,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力飚,男,1972年1月23日生,原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民警,一级警司,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嫌疑,于2008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1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力飚涉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于2008年11月13日交由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力飚自2007年4月起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龙东社区三和责任区社区民警,负责辖区内的娱乐场所的监管和社区治安防控等工作。

  2007年9月8日,王静(另案处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龙岗区龙东社区三和村经营深圳市舞王俱乐部。王静在开业前几天,即在同乐派出所所长杨周武的妻子何某某所开的“川香酒家”宴请杨周武、刘力飚等人。此后,被告人刘力飚还多次收受舞王俱乐部相关人员送给的红包等财物。

  2007年11月,被告人刘力飚担任片长后,发现舞王俱乐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名称和地址与实际不符(舞王俱乐部的前身为舞王歌舞厅,原经营场所在龙岗区龙平路,属龙城派出所辖区),经营方式中注明的文化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均已过有效期。刘力飚到舞王俱乐部进行检查时,王静以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没有提供。此后,王静在多次检查中均以同样理由予以搪塞。同时,舞王俱乐部在接受检查过程中,也无法提供消防验收手续、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营业必须证照。

  2008年3月,根据龙岗区“扫雷”行动的安排和部署,被告人刘力飚对辖区“雷情”进行排查,在查清舞王俱乐部存在消防隐患、治安隐患和无证照经营等“雷情”的情况下,仅将情况报给龙东社区警务室内勤,未采取进一步措施。

  同年6月至8月,省公安厅组织开展“百日信息会战”,刘力飚明知舞王俱乐部系无证无照经营,却按有证照信息采集材料上报并录入电脑。舞王俱乐部自开业以来,发生各类治安及刑事案件20余宗。被告人刘力飚明知上述事实,却未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舞王俱乐部履行监管职责。

  2008年9月20日23时许,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导致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特大火灾事故。

  2008年8月12日凌晨,舞王俱乐部员工罗贤涛等人与顾客汪春蓉、赵志高、江军等发生争执,双方多人在舞王俱乐部一楼打斗,致江军受轻伤、汪春蓉、赵志高轻微伤。同乐派出所当天对罗贤涛、易承桂、欧阳宏春、何良锋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次日四人被刑事拘留。

  案件发生后,王静即打电话给杨周武请求帮忙调解。杨周武明知该案不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中规定,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案件不得调解处理),仍答应帮忙,并指派不是本案承办民警的被告人刘力飚具体负责协调调解工作。刘力飚明知该案不属于可调解处理范围,仍在王静、江勇间居中协调,使双方同意调解处理。

  9月初,该案将要到期,杨周武遂主动向江勇一方提出能否接受11万元的赔偿数额,又让刘力飚去问王静的意见。最终于2008年9月6日,促成双方以赔偿11万元达成和解。杨周武随即安排办案民警将案件作调解结案,作撤案处理。舞王俱乐部员工于次日被解除刑事拘留。

  龙岗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力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社区民警期间明知其辖区内的舞王俱乐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且长期存在治安隐患,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舞王俱乐部一直得以持续经营直至2008年9月20日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力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相关刑事案件不应调解处理而参与调解,致使涉案人员免受刑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新华,男,1969年12月8日生,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工作站副站长、龙东社区居委会主任。因玩忽职守嫌疑,于2008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新华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3日向龙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新华作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居委会主任、龙东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及龙东社区信访安全维稳“扫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在龙岗街道信访安全维稳“扫雷”专项行动中负有如实上报和排除龙东社区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即“雷情”的职责。

  2008年3月初,龙东社区将舞王俱乐部存在“治安隐患,跨区域经营(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的“雷情”先后上报至龙岗街道扫雷办、龙岗街道文体服务中心等部门。但至此之后,龙东社区一直没有对舞王俱乐部的“雷情”进行过实际的检查和排除。

  2008年4月1日上午,龙岗街道执法队队长、挂点龙东社区的街道扫雷领导小组成员巫某某来到被告人刘新华的办公室了解前一阶段“扫雷”行动的情况。刘新华将负责向街道扫雷办报送“扫雷”行动数据的资料员李某某叫到其办公室询问“扫雷”行动进展情况,当李某某告诉刘新华尚有舞王俱乐部及几处路面破损的“雷情”未排除时,刘新华对李某某说:“路的事情我会打电话叫他们所在村去处理,舞王的‘雷情’我们已经上报给了街道扫雷办和街道文体中心,证照问题不是我们能处理的,我们就上报已将这些‘雷情’排除了。”

  在得到刘新华的指示后,4月2日上午李某某和另外一名资料员邱某某将龙东社区包括舞王俱乐部在内的十几处“雷情”作为已经排除的“雷情”上报给龙岗街道扫雷办。由于刘新华在没有对舞王俱乐部“雷情”进行过实际检查和排除的情况下,擅自指示李某某将舞王俱乐部“雷情”作为已排除“雷情”上报龙岗街道扫雷办,导致了舞王俱乐部在“扫雷”行动的后续阶段,一直没被检查和查处过。

  2008年9月20日晚,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44人死亡,64人受伤。

  龙岗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华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对舞王俱乐部“雷情”进行过实际检查和排除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雷情”作为已排除“雷情”上报龙岗街道扫雷办,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津,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深圳市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因玩忽职守嫌疑,于2008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津玩忽职守一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08年11月14日移送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20日,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三和村综合市场的舞王俱乐部在违法经营期间,因员工王帅文在舞台表演节目时使用自制的道具枪向上方发射烟花弹,烟花弹爆炸产生的火星引燃天花吸音海绵蔓延成灾,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经查,该火灾的发生属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原因之一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舞王俱乐部长期违法经营。舞王俱乐部于2007年9月8日开业经营。2007年9月某天下午下班后,被告人王津应舞王俱乐部经营者王静的邀请,到正在营业的舞王俱乐部四楼的办公室喝茶,期间得知舞王俱乐部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并接受了王静的红包一个,内有现金约人民币5000元。

  直至2008年9月20日火灾发生,被告人王津既未组织对舞王俱乐部的检查监督,也未将舞王俱乐部无证无照违法行为及时移交街道执法队处理。 2008年2月,龙岗区内开展“扫雷”专项行动,龙岗区文体局据此开展查处文化领域“扫雷”专项行动。在区文化领域“扫雷”专项行动工作中,被告人王津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主任和行动联络人,承担隐患的摸查、具体行动的策划和查处歌舞娱乐场所的现场指挥等工作。

  2008年4月9日,执法大队行文通知各街道文化服务中心对执法大队已掌握的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情况予以核实并补充完善。龙岗街道文化服务中心补充了包括舞王俱乐部在内的五家无证无照的歌舞娱乐场所名单,于4月11日传真到执法大队。被告人王津明知收到了上述核实补充名单材料,却未进行审核,后其发现区“扫雷”办第六期工作简报中排查整改数据统计表中龙岗街道歌舞娱乐场所隐患未整改部分为零时,亦未与前期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对,使得无证无照的舞王俱乐部得以继续经营。

  2008年8月,深圳市文化局开展全市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龙岗区文体局为此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行动方案,要求2008年8月31日前,将“未能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单独造册”;9月23日前“指导、配合街道执法队和协调工商部门打击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场所”。但被告人王津作为该行动的副组长,未组织摸查清理未换证场所名单,也未按时造册和上报;至火灾发生时,执法大队也未按要求“指导、配合街道执法队”对舞王俱乐部予以查处取缔。

  龙岗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津作为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其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津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忠,男,1970年2月19日生,原任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执法队队员,因玩忽职守嫌疑于2008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玩忽职守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8年11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14日期间,被告人黄忠按照工作安排,在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但被告人黄忠从未到位于龙岗街道龙东社区的舞王俱乐部进行过证照等检查,致使舞王俱乐部自2007年9月开始营业后,一直无证照违法经营而未被查处。

  2008年9月20日晚约23时许,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了死亡44人,受伤64人的特大火灾事故。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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