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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三十年民族法制建设大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4日11:23  法制日报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项基本政策,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为您——

  本报记者 席锋宇

  “法制这个概念我们不陌生。”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旗长达西扎布说,“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七八个民族方面的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动物疫病防治、民族教育、生态保护等”。

  他解释说,鄂温克族仅一万多人,但却拥有“半个立法权”,可谓“小民族、大政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鄂温克族自治旗可以在不违背宪法和有关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此外,如果有关决定不符合当地实际,旗自治机关可以报告上级部门批准,变通执行或不执行。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成就斐然,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民族法制建设大跨步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保障,只有将民族区域自治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才能保障这项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紧紧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个核心,推进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催生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1979年,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81年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这些重要的指示和决议,为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扬帆启航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毛公宁介绍,在改革开放伊始,中央就成立了专门机构,组织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我国自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成立37年以来、新中国成立35年以来第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个巨大成就,是民族法制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2005年5月27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

  同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实施。“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制定的实施该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民族法制的内涵,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推进新形势下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毛公宁说。

  同时,在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实践的推动下,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直辖市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了35件配套法规、规章和具体办法,把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一步具体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也成为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的内在动力。目前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出台了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18个,对相关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74件。初步形成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规体系。

  毛公宁说,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始终坚持将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各项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将民族事务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作法律规范。从内容上看,它涉及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各个方面,这不仅使各项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民族事务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成为我国法制体系中独具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法制建设力求多样全面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55个少数民族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在1亿多少数民族中除自治地方外还有两千多万人口和汉族分散居住在一起。

  毛公宁对记者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散居少数民族的利益诉求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同时,改革开放使越来越多的民族地区群众跨过大山、越过戈壁、穿过草原来到城市经商、就职、居住,民族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联系越来越紧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如何保障散居和流动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成为民族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成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为依法开展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依法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国家制定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少数民族散杂居的10个省、直辖市出台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毛公宁说,这些法规赋予城市少数民族和居住在自治地方之外的少数民族更多的权益,使散居民族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散居和流动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有了法制保障。

  毛公宁介绍,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进一步明确,民族法制建设也更加重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身权利,突出地表现在关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教育、生活习俗等民生问题,初步构建了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在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些具体权益保障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诉讼法中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为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权利,一些地方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地方实际,还制定了有关饮食、丧葬、节日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毛公宁向记者介绍。

  根据国家民委相关部门的统计,在我国现有的229件法律中,除了有关民族问题的专门法律外,其他法律中直接涉及到民族问题并有相应规范条款的大约占到五分之一左右,其中,包括一些基本法律如选举法、刑法、民法通则等,都有关于民族问题的条款。这些法律规范内容广泛,涉及面广,构成了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促进了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毛公宁强调,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对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和巩固边防,推动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繁荣,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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