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民族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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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是促进民族法制建设的活力源泉,民族法制建设又进一步推动了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提供法律保障,是民族法制建设的根本目标和立法宗旨。”毛公宁指出。
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重点转移,我国民族问题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上。
在1982年修订的宪法中,新增加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经济和文化两大自治权,明确和加大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把加快、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作为一项主要原则和主要内容之一。2001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原则,注重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在财政、金融和教育文化等方面采取了必要的特殊措施。
毛公宁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有一条规定:国家要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其实为了解决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2000年起国家对8个民族省区和民族自治州就设立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规定出台后,2006年起又将这项优惠政策扩展到上述地区之外的所有民族自治县,当年安排转移支付5.98亿元。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制为各个民族发展提供了一个最基础的前提,也可以说是‘尚方宝剑’。”
问及下一步民族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设想时,毛公宁说:“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也要注意到,不论在立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方面,还是在立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他顿了顿,缓缓地说:“今后要在如何加强民族法制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力度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增强民族法制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加强民族区域自治配套法规建设。对立法后如何实施,如何实现立法的目的等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不能把民族法制仅仅停留在‘有法可依’的层面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