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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金额计算存盲区

  “入罪20年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金额计算上一直有个‘盲区’。”昨日,一位律师在网上发帖指出,按照法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金额应该是所有说不清楚来源的财产,减去当事人的合法收入,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能达到定罪标准。但根据其多年办案经验,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时,普遍的做法是,都没有将贪渎人员的日常消费、挥霍掉但又说不明白的金额算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昨日,中国刑法泰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昌指出,司法实践中尽管日常开支消费取证难是事实,但法律是严谨的,从法理上说,日常开支的数额应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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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马克昌介绍,早在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此罪名的规定,将其列入贪污贿赂罪一章。

  现行计算公式

  不明财产数额=财产500万元-贪污受贿等所得200万元-合法收入100万元=200万元

  例如,一个贪官被查出有500万元财产,如果他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200万元被减去,多年来的合法收入100万元再被减去,余下200万元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法院将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入罪20年来,这一计算公式一直在司法实践中被沿用。

  精确计算方法

  不明财产数额=财产500万元-贪污受贿等所得200万元-合法收入100万元+日常消费、挥霍不明来源钱财50万元=250万元

  昨日律师指出,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计算公式中有个巨大的漏洞:普遍都没有将贪渎人员的日常消费、挥霍掉但又说不明白的金额计算入内,如果其日常挥霍50万元,那么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数额将不是200万,而是250万元!

  成都律师:计算盲区存在弊端

  “贪渎人员的日常开支应该是很大的,生活标准不仅高,而且还有旅游,子女读高价学校等,说不准花掉的钱会更多。”昨日,发帖人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莉说,这一“盲区”是她和所主任周建中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研究出来的。

  郭律师还以大量落马贪官为例进行说明,其中,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褚时健案发时,被检方从多处房产中扣押、冻结其货币、黄金制品、房屋等财产,折合人民币共521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入来源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都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检方提供了扣押的存款单18份,黄金制品82件,“劳力士”金表2块,港币23万元,人民币92000元,商品房4套的照片、购房协议、付款凭证及房产价值鉴定书,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很明显,褚时健日常消费的金额未计算进来。

  “不计算日常开支的数额,存在不少弊端。”周建中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中,惟一举证责任倒置的罪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不受这个罪名的刑事追究,只有举证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合法。而辩护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也常常以被忽略掉的日常生活开支为突破口进行辩护,将一些费用辩为是被告人及其家人开支消费掉了的。“很多挥霍如果都没计算进入,会给‘贪官们’提供一条逃脱法律制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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