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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柱案:“民意杀人”是个假命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18:32  红网-潇湘晨报

  “民意杀人”,可能本身就是一个虚假的命题。

  1997年张金柱案中,民意只是一种表象,真正影响死刑适用的决定性案外因素,是直接制约着司法者的政治决策层的“官意”。

  真正的民意在哪里?张金柱案中,新闻媒体客观上在临时性地组织民意。但是,本身尚无新闻法支撑的新闻媒体,显然无法承载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积压已久的民意表达与民愤倾泻的冲击。这种民意是被压缩过的变形的民意。

  改革开放30年了,不应该让民意时刻处于寻找宣泄口的状态,抒发民意应该是一种政治常态和社会习惯。真正的民意是一种日常过程和状态,它是经法治组织起来的公民权的制度流动。让民意流动畅通而有力,让官意、法意与民意相互尊重,是下一个30年里的一个现实命题。

  本报记者周喜丰 实习生张玉锋 郑州、长沙报道

  1997年8月24日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

  第二年2月26日,一颗子弹结束了逃逸案主角张金柱的生命。张金柱生前当了二十几年的警察。

  “张金柱案”一开始便被打上了“舆论监督”的标签,被激荡的民意势不可挡、横扫千军。

  “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前的哀叹,长久地回荡在这起案件的上空。

  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激起的冲击波,并没有随着张金柱被枪决而停止,反而引起了较长时间的争论,比如张金柱该不该杀、舆论监督与民意与司法审判的边界关系等。

  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的代名词

  在多年以后的今天,“张金柱”这个名字还时常出现在新闻报道中。不过,这三个字更多的是一个符号,代表一种恶劣的形象,当然,它一般都与交通肇事(逃逸)案挂钩。

  是什么让“张金柱”成为中国交通肇事逃逸的代名词?时间回溯到11年前。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1997年10月更名为《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怀着满腔义愤猛追》。

  新闻描述了前一晚一起恶劣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在郑州金水区经一路路口,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自行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苏磊被撞出好几米远,倒在路边,其父苏东海和自行车一起被卷入车下,汽车拖着苏东海狂奔。两位警察、行人、三辆出租车等在义愤之下,一起加入对小轿车的围追堵截,小轿车最后被一位武警战士强行拦下。这时,轿车后面已留下一条长达1500米的血路。苏东海被拉出后,几乎体无完肤,多根肋骨骨折,左耳外轮脱落,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而他年仅11岁的苏磊宣告不治……

  《大河报》率先报道了这一惊人血案。此后,接连报道了市民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大事频仍的1997年,发生于中原地带的这起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本不该成为全国舆论的核心。然而,随着媒体的报道、肇事者身份的披露与民意的被激怒,事情的发展很快进入了另一个轨道。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马云龙时任《大河文化报》的副总编辑,负责主持该报的新闻采编,张金柱案的新闻报道就是他主持、跟进的。接到市民对于该案的举报后,马云龙在第一时间派记者赶往事发现场,之后就有了这篇报道。

  但当时马云龙并不知道肇事司机是谁。一次在复旦大学演讲,他讲述了当年的一个细节。

  记者江华赶往事故现场后,看到了一个怪现象,交警来到肇事车前,向车主敬了一个礼,说:“哎哟,张局长,是你啊!”然后,交警将肇事车开进了交警大院,并锁上了大门,将记者拒之于门外。

  8月26日,马云龙终于知道了,原来“张局长”就是张金柱。对张金柱,马云龙并不陌生。在此前的1995年,张金柱曾因为对中央电视台一起监督报道采访过程进行阻挠,负有领导责任而被免去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职务。

  这一次,“舆论监督”的剑再次砍到张金柱的头上。不久,《南方周末》、《焦点访谈》也先后报道了对于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从中原走向全国,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公愤,报社和法院不断接到市民的电话,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声音占据了上风,很快滑向了不可预知的方向。马云龙回忆说,被激怒的民意,又激起了更大范围的不满和发泄,张金柱被视为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为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已经超出了其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

  于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出现了壮观的场面: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近万名市民聚集收听。

  1998年1月12日,郑州市中院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张金柱死刑。

  内参也救不了张金柱

  这个判决令马云龙吃惊。

  庭审中检方认为,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金柱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顺行道上,并在围追堵截的情况下驶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能在障碍物前主动停车,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识的,应当知道车底下拖着人。

  原告代理人称,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下拖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为逃逸放任损害后果(苏东海重伤)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犯罪。

  张金柱辩解道,开车前饮酒,开车后酒劲发作,加之多日在医院护理父亲很疲劳,血压升高,心脏病突发,一瞬间眼前一片漆黑,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造成交通肇事,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况。

  法院请教了有关心脏病、高血压方面的专家。专家认为,张金柱肇事后拖着苏东海逃逸时,根本没有心脏病发作迹象,其高血压属于二期,不存在脏器病变并影响功能的可能,也不可能出现意识障碍。

  马云龙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的法条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人命后逃逸,最高判处七年徒刑。按照交通肇事和逃逸来说,张金柱判刑的最长时间是七年。但新《刑法》中另外一条法令是,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情节恶劣,最高可判处死刑。

  控方依照“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下拖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认为张金柱是故意伤害。马云龙并不同意这个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推理,当时车窗紧闭,张金柱在醉酒状态,能不能听到和感觉到,只有张金柱自己知道。而关于张金柱到底是否醉酒,案发时的交警并没有进行酒精测试。

  马云龙上午听完判决,下午就以个人名义写了一份内参,对法院的死刑判决提出了质疑。这份内参第二天就紧急发了出去,发给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乃至省里的各级相关机构。1月13日,新华社河南分社也发了内参,题目叫做《张金柱罪不容赦、罪不当诛》,也对这个死刑判决提出了疑问。

  1998年2月16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张金柱的上诉,仍维持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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