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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归法律 舆论的归舆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18:32  红网-潇湘晨报

  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

  十天后,张金柱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据当时的媒体报道,临刑前,张金柱哀叹道:“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这句话是真是假,现在已无从考证。但它却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

  2002年,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四年之后,一本名为《第一种危险》报告文学出版。这本书被认为是替张金柱翻案的代表作,作者在肯定了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之后质疑:倘若新闻本身出了问题怎么办?

  “你说是新闻杀人,我说你知不知道第一个反对死刑的人是我?”马云龙表示自己的不满,他认为该书的观点不够客观。作者采访了张金柱家的所有人,但是没有采访当事的另一方——报道方。

  马云龙说,当年在对张案的审判进行报道时,他们恪守了在定性量刑上决不说三道四的原则,张金柱真正的死因不在于“新闻杀人”,而在于当时的非法治状态。他认为,实践证明,舆论监督推动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的进程。

  案子如何判,终究是司法的事。法学博士许永志在谈到张金柱案时说道:公众的愤怒仅仅是情绪的发泄而已,公众愤怒未必引发相应的司法宣判。他进一步阐述,法院能否进行合法判决,责任不在于记者写了什么样的文字,而在于法院自身。记者从来都没有权力命令法院怎么判。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能否抵抗干扰,法院有权力、更有责任按照法律的程序判案。

  张金柱案突破了舆论监督禁区

  本报记者对话《大河报》原副总编辑马云龙

  张金柱案发时,马云龙的职务是《大河文化报》(1997年10月更名为《大河报》)副总编辑,直接分管采编业务。

  自1997年8月24日晚上张金柱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到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马云龙指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4个月的连续报道。张金柱臭名远扬,大河报也因此名动全国。

  今年8月,65岁的马云龙在家中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对于张金柱案,记忆仍没有随时间的流逝而消退,他说:“可以说,我们对张案的调查,比警察、法官都要细。”

  “新闻杀人”简直是胡说八道

  记:张金柱案一直被视为“舆论杀人”的典型?

  马:这几年我发现,好多大学新闻系里都把张金柱案作为反面的案例,作为新闻干预法律、“新闻杀人”的案例,这简直是胡说八道。

  在中国还没有新闻法的情况下,舆论监督都没有法律保障,就妄说新闻杀人,这让我憋了很多年的气,我认为这是欲加之罪。

  记:在有关张案的报道中,大河报遵循了怎样的报道尺度和原则?

  马:在整个张金柱案报道中,大河报不仅没有“过”,而且是极端小心,但确实有的媒体出现了我不同意的地方。8月25日,大河报发了第一篇文章。大约一个星期后,河南的其他媒体才跟进报道。但有一份报纸第一篇报道的调子就定得很高,发了一篇评论,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在整个的报道中,我当时跟记者讲了三个原则:1.事实部分以法庭认定的证据为基础;2.量刑问题,媒体不要随便说;3.只就车祸来说事,不涉及张本人的其他事情。大河报的报道始终遵循着这三条纪律。

  白衣人神秘,只能怪社会环境

  记:有媒体称,当时张金柱的车上有一个“神秘的白衣人”?

  马:这是当时拦截张金柱的八个人中的一个说的,案发时车上副驾驶位置上坐着一个白衣人。我也是很重视这个证据。据那个人第一次证词说,白衣人出事后下车走了。但第二次出庭时,他又翻供,说“没有看清楚”,随后拒绝一切媒体采访。

  到底有没有这样一个白衣人?直到张金柱被枪决,白衣人也没有出现。这不能不说是本案很大的一个遗憾。

  有人说,白衣人是一名高官,“不愿出庭作证”。《南方周末》还曾刊文,“神秘的白衣人哪去了?”,但此事最终没有任何结果。

  记:不了了之?

  马:11年来,这件事情始终是我的一块心病。张金柱撞人后拖行1500米,张当时的状态如何,白衣人应该最清楚。白衣人的证词对本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时为了证实这个人,我做了很细致的调查。他们为什么喝酒,几个人喝,11个人喝酒都是谁,喝的什么酒,喝酒的地点距案发地有多远,而这个人很可能就是11个之中的一个,但相关机构自始至终都没有对此进行取证。

  白衣人的证词,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也是最大的谜团。现在想想,只能怪当时的社会环境吧。

  “我认为是权力左右了判决”

  记:张金柱案在当时为什么激起那么大的民意反应?

  马: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公检法干部违法犯罪,未经最后处理,不得直接报道,这是一个禁区。张金柱案的意义在于突破了这个禁区,因此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当时警察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不高。张金柱判死刑的背景就在这。当时,中央正在进行警风警纪大整顿,河南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张金柱案正好撞到了枪口上,甚至引起了国家最高领导层的重视。

  记:张金柱有一句话经常被引用,“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您认同这种说法吗?

  马:我不认同。在当时大环境下,我认为是权力左右了判决。张金柱被判处了死刑,应是法制不健全所造就的遗憾,但绝不是新闻杀人。外界只知道我们是张案的第一个报道者,却不知道我是判处张死刑的第一个反对者。那天中午听完法院判决,我下午就开始写内参。我认为法院认定张故意伤人,是一种推理,由此所导致的死刑判决,也是有问题的,应该找到所有的证人。新闻工作者在忠于新闻职责的同时,法治精神同样不能缺失,媒体也要有自己的社会责任。

  “反映了中国新闻事业的进步”

  记:您认为媒体具有什么样的社会责任?

  马:还是我讲的那三条:证据上充分尊重法律认定的;决不要搞媒体审判,决不要在判决前说三道四,事后可以质疑,但应永远摒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论调;不要将个人好恶掺杂进来。这些在当前和今后的报道工作中依然很重要。媒体在进行敏感题材的报道时,应避免误导民意。

  记:您怎样评价张金柱案的历史地位?

  马:张金柱案及后来的孙志刚案、瓮安事件等,有一种内在的联系,实际上反映了中国新闻事业的不断进步,媒体以一种独立报道的姿态,开始关注民生,监督公权力。这是一种良性的发展。我们已经挤开了一条门缝。但仍然站在十字路口。

  湖南记忆

  蒋艳萍案曾遭“媒体审判”质疑

  2001年3月20日至23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蒋艳萍涉嫌贪污案。庭审的4天中,51家中央、省、市新闻媒体的100多名记者到现场采访。法庭审判极罕见地以现场直播的形式展现在广大市民面前。

  女性厅级干部、涉案金额巨大、夹杂财色交易,这些构成了蒋案广受社会关注的基础,媒体聚焦蒋艳萍案亦可谓盛况空前。

  但在报道中,一些并不合适的声音和论调频频出现,后被蒋案的代理律师指为“媒体审判”。他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一些媒体“夸大事实、杜撰情节”、“定性定罪”的报道表示强烈异议。在蒋案开庭之前,部分媒体已对蒋的“犯罪情节”形容为“财色双送”、“肉弹轰炸”、“与40多个厅级领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贪污数额千万余元”等;对蒋案庭审的报道中,有媒体作出断词:“蒋艳萍态度强硬” 、“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仍百般抵赖”。

  蒋案新闻稍冷却之后,亦有媒体开始反思在蒋案中的“媒体审判”现象。同时,伴随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媒体审判”将给法官施加无形压力,可能导致法官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迎合媒体进而损害司法独立;但另一观点认为,舆论的、社会的反应也是犯罪行为的后果之一,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法官断案的过程就是用证据去佐证案件事实的过程,对“媒体审判”不必过分担忧。

  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蒋艳萍以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蒋艳萍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03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蒋艳萍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复核意见,改判蒋艳萍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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