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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为了公共利益年度组织:反垄断四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16:37  南风窗
2008为了公共利益年度组织:反垄断四企业

  为什么4家企业仅仅因为做了一回原告,告的是质检总局,就得以入选本刊年度榜单?答案是,四企业为中国的法制进程留下了反行政垄断第一案,并以落败之局昭示法律之困、反行政垄断之难。

  四企业:状告国家质检总局

  在《反垄断法》实施首日的8月1日,北京兆信、东方惠科、中社网盟、恒信数码4家北京防伪企业由律师周泽(入选本刊2006年“为了公共利益”年度榜)代理, 对强制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业务的国家质检总局, 提起了第一单反行政垄断诉讼。

  持有中信国检公司30%干股的国家质检总局,强制要求9个行业的69种产品使用中信国检提供的电子监管码业务,被4家企业控诉为通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制造行政垄断。

  国家质检总局的此种行政行为,首先对于其他竞争企业不公平,其次强迫自己行政管辖权之下的众多企业购买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不正当性非常明显。

  北京一中院选择用行政诉讼期限过期的理由,驳回企业诉讼,不予受理。但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12月下发强制要求9个行业的企业加入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网的行政行为,诉讼期限存有争议。几家企业还在向最高法院上诉过程中。但是根据最高法院近来的发言,最高院重申了所谓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立场。面向多个行业和企业的行政发文是否能被判作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目前的情形,并不乐观。诉诸最高院,也仍有可能被驳回。

  这个案件及其激起的舆论反响,鲜明地反映出民众对以行政垄断限制竞争的政府行为的极度反感。虽然最终的上诉中,原告很可能仍然落败,但是经过这一案件的整个过程,4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获胜。这可以从几个方面诠释:

  一、在诉讼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宣告退出中信国检的股份。质检总局的这一行为,应该和诉讼案件的压力有关系;

  二、由于本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在最新审议中,删除了食品企业要接受电子监管码管理的要求;

  三、除了看得见的效应,暂时还看不见的效应是,这起案件给所有可能通过滥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的政府机构敲响了警钟,有心理警示和压力作用。

  北京一中院驳回了4家企业的诉讼,也恰恰说明了在中国当前反垄断尤其是反行政垄断的艰难。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给出的反制方法是交由行政垄断施害人的上级机关处理,而行政垄断本质就是利益与歧视,要求施害人的上级机关秉承不相关的中立立场,是非常难于实现的。

  《反垄断法》自身有缺陷,但最终能够把反行政垄断写进这部法律,至少可以为民众提供反行政垄断的依据和提高反行政垄断的意识。这也是4家企业能够为中国留下反行政垄断第一案的依托。而反行政垄断还需要落实,它将对中国市场经济和秩序的最终确立,产生长远的影响。

  (王晓晔,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经济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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