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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扩大至亲属名下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16:17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获悉,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稿在网络公示征集意见期间,有网友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提出,草案只将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名下的财产来源不明的规定为犯罪,对转移到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名下的财产未作规定,建议增加。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稿第十二条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修改,将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对此,有的网友提出,草案只将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名下的财产来源不明的规定为犯罪,对转移到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名下的财产未作规定,建议增加。

  有的建议将“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修改为“应当责令说明来源”或者“强制其说明来源”。

  有的提出,草案将刑法原来规定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修改为“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样需要“财产”、“支出”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增加了侦查的困难,不利于打击犯罪。有的建议删去“支出”,因为“支出”的也是财产。有的建议删去“明显”, 因为后面有差额巨大作为条件。

  有的提出,“差额巨大”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规定具体标准。有的建议按职工年收入的倍数算,超过职工年收入十倍的为差额巨大,三十倍的为差额特别巨大。有的建议规定具体数额。

  有的认为本罪的处刑仍偏轻。建议对本罪按贪污受贿罪论处。有的建议参照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执行。有的建议将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有的建议对将财产转移到国外的,从重处罚。有的建议增加罚金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的提出,刑法第六十四条已经对追缴非法所得作了规定,建议删去本条中“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的规定。

  也有的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为本罪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弊端,一是有的犯罪分子因此而心存侥幸,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或死不开口;二是有的司法机关怠于侦查,不彻查腐败行为;三是有的司法人员乘机办人情案,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有的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质上是公职人员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不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的财产,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隐瞒境内外财产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有的提出,本罪必须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配套实施,应加快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在国家尚未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前,建议暂不修改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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