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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审侵权责任法草案 民法典体系渐趋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17:07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专稿(记者 刘轶瑶):时隔六年,作为中国“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法》草案22日再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它与每个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将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两次审议为何时隔六年之久?它又有哪些亮点和制度设计?将对中国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草案,最早作为“民法典”草案的一编,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接受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审议。当时的“民法典”草案共有九编、1200多条,由于规模庞大、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需耗费较长时间,立法机关因而决定分编审议、分编通过。在《物权法》于去年3月出台之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成为了中国构筑“民法典”的首要任务。这也就是法律草案两次审议时隔六年的重要原因。

  目前十二章、88条的法律草案,详细规定了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的各种侵权行为及相关责任,如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以及未成年人在学校和幼儿园受到伤害时学校和幼儿园的责任等等,草案就此规定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介绍说,为民维权、从实际出发是这些规定遵循的原则: “制定《侵权责任法》,着重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矛盾突出的问题,要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要考虑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制定《侵权责任法》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不照抄照搬,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中国某些领域的安全事故有所增多,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已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而本草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中国的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据此,在铁路事故、矿难事故中,企业经营者即使无过错也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正是中国民众对这部法律最主要的要求和期待。

  就此,法律草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表示,《侵权责任法》的重心就在于提供救济:“法律草案基本上还是坚持这样一个精神,有损害就有赔偿。《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宗旨是尽可能对受害人提供救济,重心还是在救济上,一定程度上体现预防。特别是我们国家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是很全,很多损害不能够通过社会保险的办法来救助,发生了侵权损害,尽可能还是要通过《侵权(责任)法》来救济。”

  在这样的原则和立法宗旨下,法律草案中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近年来中国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的情况,草案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界定,照顾到了医患双方的权益。《侵权责任法》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法律草案中的许多规定都是为解决现实问题而设计的。今年年初,北京发生了震动全国的“肖志军拒签事件”——事件主人公肖志军因拒绝签字让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导致其怀孕的妻子心肺衰竭而死。而目前的法律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对此,王利明有这样的理解:“我的理解,主要是针对这个案件发生之后,社会各界反响很大,而(以往)法律上就此没有规定,缺乏依据。写上(这样)一条,我个人看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对生命的关爱。实际上某种程度上是给了医院一个授权——如果出现了紧急状态,经过负责人同意,实施了必要的手术,最后即便发生了问题,也可以免责。”

  统计显示,去年,中国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超过87万件;在中国现有的《铁路法》、《电力法》等法律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又较为分散。因此,中国社会方方面面都对《侵权责任法》寄予厚望,包括王利明在内的许多法学家都认为,由于侵权行为的类型很多,法律应囊概括更多内容,如不正当竞争、商业侵权等。在未来的一周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将对法律草案进行详细审议,并吸纳各界意见,以使草案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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