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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立法细化五大保险规定构筑社会安全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18:4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张景勇 刘铮 王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设立了五个专门章节,分别详细规定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事关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保障人民生活,受到中国各界高度关注。草案一年前首次提请审议时,仅对五大社会保险的缴费规范和待遇作了原则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这既显得分散,又难以掌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这次对草案结构作适当调整并充实内容,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草案,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

  现实生活中反映最为突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问题,在二审的草案中,有了明确的“说法”。草案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关于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问题,这次也提出了明确的方向。目前,中国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新农合”写进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医疗保险专章。草案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为更好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草案在工伤保险方面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程序追偿。

  失业保险方面,草案对领取失业保险的最长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在生育保险方面,草案明确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草案对政府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应当给予补助;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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