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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确立缺陷产品警示和召回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20:0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周婷玉、邹声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明确了产品责任,这将有利于经营者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产品质量法规定基础上,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等。

  此外,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还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增加了两个责任:一是消除产品危险、排除妨碍,一是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等。

  草案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二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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