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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统计法严惩数据弄虚作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22: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王茜 邹声文 陈菲)“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统计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针对这一违法行为,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惩处统计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几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统计法实施情况时发现,统计中存在严重的作假现象,“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执法检查报告还特地举例说:“重庆市某镇2004年上半年为了实现‘双过半’目标,镇领导授意镇综合统计人员将某企业300万元产值数据后加个0,变成3000万元。”

  2005年3月,时任国家统计局局长的李德水曾在当年两会上披露:上一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

  “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说。

  有分析指出,一些地方过于看重经济增长指标,并作为评价考核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甚至推行“末位淘汰”,少数干部在考核压力下开始作假。

  统计法修订工作从2005年起启动。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了统计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如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是这次修改统计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马建堂表示,加重对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本次修改的一个重点。

  统计法修订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着力解决统计中弄虚作假这一“顽疾”。

  为防止统计工作中的行政干预,草案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责任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和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相应地,草案删除了现行统计法有关领导干部“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马建堂表示,这是为了防止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这一规定干预统计数据的上报。

  为了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草案加大了对领导干部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干预统计数据,或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着力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确立了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审核、签署人员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明确规定统计人员对其负责的统计资料与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就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者和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草案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草案的另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要处罚那些“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违法行为的获利者。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有关机构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的职务。

  有关专家提出,要彻底解决“统计注水”的问题,一方面要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尽快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干部考核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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