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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特侦组抗告书指出陈水扁有逃亡可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6日08:20  人民网

  人民网12月26日电 陈水扁二度获台北地方法院无保释放,特侦组昨天再向“高院”抗告。抗告书中指出,陈水扁于7月24日、8月15日两度到特侦组应讯时,并无随扈陪同,有逃亡之虞。

  据中评社报道,陈水扁18日在台北地院开庭时表示,自己到任何地方都有随扈陪同,并且都有纪录。他于9月间到黄姓少年处做法会、7月24日、8月15日到特侦组应讯时都有随扈陪同。

  抗告书指出,依现行“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规定,陈水扁固然有“国安局”所派的护卫全天候跟随,但随扈仅有保护“卸任元首”安全之责,并无监管“卸任元首”行动的权力。

  抗告书表示,随扈平时仅在陈水扁住处的一楼待命,陈水扁高居11楼之上,随时可乘电梯直达地下室离去;所以陈水扁的随扈安排并非强制,在私人行程、下班乃至就寝时间,如果陈水扁指示随扈不须陪同,他及家人的行踪即无可追查。

  抗告书说,特侦组日前向“国安局”函调“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指挥中心重要工作日报表”,发现陈水扁于7月24日及8月15日低调到特侦组开庭应讯时,当时仅由扁办人员陪同而未有随扈跟随,行程也未通报“国安局特勤指挥中心”。

  另外,抗告书并指陈水扁曾于9月间支开随扈独自前往黄姓少年处参加法会,扁办也曾对外发表声明证实。由此可见,陈水扁确有支开随扈而逃亡的可能,无庸置疑。

  特侦组认为,原审法院不察,未依正当渠道查证,即采信长期跟随在陈水扁身旁的“国安局”特勤小组人员证词,误认“原则上被告行动均有安全随扈,不会任由被告单独外出,除私密性之行程外,所有行程都登录于行程表”等情为真,进而做出有利被告的裁定,希望“高等法院”能详查并自为裁定。

  (责任编辑: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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