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位原临汾市副市长共得赃款———417万元人民币、美金4万元、欧元3千元
本报12月26日讯 (记者 王晋飞 通讯员 张玉成)今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临汾市副市长苗元礼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苗元礼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今年55岁的苗元礼,是山西翼城县人。2008年1月3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9月11日,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苗元礼共受到47项指控。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苗元礼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涉嫌利用分管煤炭、地矿、教育、旅游之便,多次单独或通过他人非法索取、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11万余元、美金4万元、欧元3千元。其中,非法收受私营煤矿矿主等人财物共计398.5万元,美金4万元、欧元3千元;为私营煤矿主缓交、减免资源价款人民币3139万元,拨付维简费人民币405万元,违法保留煤矿10座。
10月22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苗元礼受贿案。法院审理后认定,苗元礼犯受贿罪,共得赃款为:417万元人民币、美金4万元、欧元3千元,由于被告人苗元礼受贿事实太多,判决书厚达38页。今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阳泉市看守所对被告人苗元礼作出一审判决,苗元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