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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周小弟一再咬定,相关部门对先后五次转让行为是“知情”的,并不存在“暗箱操作”。
周小弟一再咬定,相关部门对先后五次转让行为是“知情”的,并不存在“暗箱操作”。
懿德前总经理徐建刚辩称,开发商由于在开发土地项目上,资金周转以及储备上存有困难,因此引入投资方来合作开发,这属于非本地企业介入合作、投资人借钱给开发商,而并非“土地倒卖”。
前日,周小弟涉嫌雇凶杀人一案继续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土地转让行为是否为“非法倒卖”和“商业操作模式”而展开了激烈辩论。
转让土地开发权
起诉书上显示, 2001年4月,被告人周小弟以上海新世纪创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原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售让三林懿德地块2536.048亩土地使用权。
一个月后,2001年5月,新世纪公司出资2550万元,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出资300万元,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星公司)出资150万元,合资成立了上海新世纪懿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懿德公司)。周小弟占股比例高达85%。
但之后,周小弟先后找到了阳光公司、西子公司、欣荣公司和环境公司,合作开发三林懿德项目,方式则是转让土地的独立开发权。
其中,懿德公司与西子公司先后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协议书,由懿德公司将三林懿德地块中的土地转让给西子开发。
业内人士认为,转让股权的实质在于转让土地,西子公司等非本地集团的曲线介入是为了规避法律对于土地转让中有关项目总投资的限制,并可以设置出偷逃综合税的环节。
由于土地转让环节中“合作方”的增多形成了交叉开发模式,从而导致产权并未明确到位。
按照起诉书上的说法,懿德公司和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小弟、徐建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称引入投资方合作开发
据了解,周小弟控制并多次倒手的“懿德项目”是其在上海近郊最大的地产项目,其中尚未开发的2136亩土地,已在今年5月30日由上海市房地局收回。
昨日庭审期间,周小弟并不承认“倒卖土地”,他解释:“寻找合作方以及进行土地转让时,曾缴纳相关的土地使用转让金,因此转让行为并非非法。”周小弟一再咬定,相关部门对先后五次转让行为是“知情”的,并不存在“暗箱操作”。
周小弟辩护人认为,通过项目公司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交易方式非常普遍。“在招拍挂等手续日趋完备,土地流转环境下根据相关程序操作,周小弟的行为也未构成刑法上‘土地倒卖’的要约,很难认定是倒卖。”周小弟辩护人认为。
懿德前总经理徐建刚则辩称,开发商由于在开发土地项目上,资金周转以及储备上存有困难,因此引入投资方来合作开发,这属于非本地企业介入合作、投资人借钱给开发商,而并非“土地倒卖”。
此外,检方认为,懿德公司的前总经理徐建刚还被指控非法占有懿德公司644.5万元资金,涉嫌职务侵占。
据悉,前日的庭审持续至深夜11点,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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