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2009年元旦起我国一批法律法规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1日18:2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陈菲)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涉及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正式施行,将给百姓生活带来深远影响,并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汽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 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财政部等五部门日前也公布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的“细则”,明确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就养路费等收费清退、包含养路费等费用的出租汽车司机“份钱”问题以及如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问题做出具体部署。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该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该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该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轻微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应纠正违法行为并口头警告后放行

  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增加了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规定,细化了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用语的规定,增加一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可操作性强,使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更加有规可循。

  该规范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规范还要求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时应当方便接取,杜绝摔、扔证件等不尊重当事人的行为;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根据该规范,交警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flash

更多关于 法律法规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