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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城管不得对小商贩暴力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2日01:59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即日起,浙江省各地都要给小商贩提供谋生的空间,注重保护小商小贩的权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决定,今年起,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

  对小商贩不能一味围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但是市、县、镇政府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要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不能满足需要的,市、县、镇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修改规划。规划修改前,划定一定临时经营场所。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表示,这个规定的亮点就是,今后对小商小贩不能一味地围追堵截,毕竟小商小贩不是城管执法人员的敌人。城管执法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城管侵权要赔礼道歉

  记者还了解到,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有暴力威胁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等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还规定,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 部分违规行为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销毁当事人财物的;

  ●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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