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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网名叫“彭老爹”的人在其博客以“对郴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郴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不服”公然发表《决斗书》,要与郴州中院院长、执行局长进行决斗,帖子发出,引发网民关注。为了解真相,红网记者于1月4日,专程采访了郴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亚雄。
李亚雄首先表示,对近期网络热炒彭老爹发表的“决斗书”一事,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示,严肃对待,现代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及广大网民披露相关事实真相。
原因
据李亚雄介绍,“彭老爹”真名叫彭北京,是宜章玉溪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1996年元月21日,该公司原股东黄生福与彭北京协商签订了《玉溪公司(玉溪水泥厂)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但彭北京到期未能按协议还款,公司会计出具了未按协议还款的结算清单。黄生福根据结算清单多次催讨无果,于1998年9月诉至郴州中院,郴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审计结论和双方当事人举证的其他款项,郴州中院于1999年10月10日作出(1999)郴经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黄生福与彭北京签订的《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有效,双方应在判决生效后办理有关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二、彭北京应偿付黄生福本息及滞纳金等合计4992282.52元(滞纳金计算至1999年7月31日止,以后另计);上述款项彭北京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黄生福2000000元,其余2992282.52元应在判决生效后第二个月起每月偿付,至第六个月履行完毕。彭北京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经审理后,于2000年4月21日作出(1999)湘法经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彭北京仍不服,强烈要求省高院再审此案。省高院于2001年8月13日立案再审,省高院再审以(2001)湘法经再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1999)湘法经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省高院经复查,再次驳回了彭北京的申诉请求,并希望彭北京服判息诉。
执行
彭北京与黄生福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难,原因之一就是在省高院判决生效后,彭北京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当时黄生福就申请中院强制执行,但彭北京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并回避执行人员,通过做思想工作和采取措施,法院只执行10万元。法院继续做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工作。通过做工作,双方于2000年11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都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之后,彭北京只履行51万元,又拒不履行执行和解达成的协议,并采取躲避、转移资金、赖帐等方式与法院对抗。郴州中院严格按照评估拍卖程序,由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公开拍卖。
捏造
李亚雄向记者介绍,在本案判决、执行过程中以及执行完毕后,彭北京到处呜冤叫屈。为此,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湖南省高院纪检组、郴州市纪委等机关先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结论为:郴州中院、湖南省高院判决正确,郴州中院执行局执行合法、合情、合理。至于彭北京状告郴州中院执行局郑建华、兰海打白条提走其61万元据为己有的问题,郴州市纪委、湖南省高级法院纪检组、湖南省高级法院执行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均分别对该案的执行款项往来,尤其是对这61万元的去向逐笔查实。
(一)61万元收执情况:1、2000年8月15日执行5万元;2、2000年9月11日执行5万元;3、2000年11月21日执行21万元;4、2000年12月1日执行30万元。
(二)61万元执行款的去向:1、2000年8月16日支付给申请人黄生福5万元;2、2000年9月18日支付给黄生福5万元;3、2000年12月12日转帐支付49万元至黄生福,2001年4月12日转帐支付1万元至黄生福;4、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1万元。
关于白条的解释,依照规定,被执行人所交的执行款项应当由被执行人主动到人民法院财务室交纳,由财务室出具临时收据给交款人。但由于被执行人不自觉甚至抗拒交款,为了抢抓有效执行时机,执行人员只好当场收取执行款,而当时不可能赶到法院财务室开出临时收据,但又不能不给交款人一个收款依据,只好临时开出一份收条,并告知被执行人到人民法院换取临时收据,或者换取申请执行人的领款收条。由于彭北京本身就对法院执行不满,不去换收据和申请执行人的收条,故使彭在网络上公布其复印的法院执行人员的白纸收条以蒙蔽网友,误认为法院执行人员真的打白条收钱据为己有。这一情况法院执行人员已向彭北京本人多次解释清楚,每笔执行款的去向也告知了他,但彭北京故意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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