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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晓云
实 习 生 胡晓瑜
备受关注的九江大桥坍塌案昨天在广州海事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双方在质证提交的新证据时进行了激烈的唇枪舌剑。原告拿出交通部的批复,并以此作为30年收费年限的依据;而为了搞清“是船撞桥塌,还是桥塌砸船”,被告致函国家海事局、交通部和广东海事局,请求重新调查事故原因。
被告再次挑战事故调查报告
称省安监局无权调查,要求撤销该调查报告
“6·15”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已经过去一年半,事故责任追究和经济索赔至今却仍未结束。
从第一次开庭起,“到底是船撞桥塌,还是桥塌砸船”这个似乎只有唯一答案的单选题,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安监局经过调查,形成了一份事故调查报告,但该报告未向媒体公布。第一次开庭时,法院称这份证据属于“秘密”,不适合将其交给原被告双方,但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庭上宣读了报告中与本案有关的部分。
这一切,似乎使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昨天,被告“南桂机035”船的所有人杨雄的代理律师拿着一份他们向省安监局发出的函件说,根据《内河交通事故调查规定》第4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省安监局无权进行调查,该调查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杨雄的代理律师指出,“‘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对事故进行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事故真相,吸取教训,故调查报告不属于规定的秘密文件,应依法向社会公布。因此,请省安监局撤销所作出的调查报告。”
收费30年是否合法再引激辩
原告提供交通部批复称收费合法,被告称该批复无法律依据
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称其作为九江大桥业主,有权对大桥进行收费。法庭当庭询问了其收费30年的依据。昨天,原告的代理律师提供了7份证据,证明其收费合法性。
在一份交通部于1995年批复广东省交通厅的文件显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要求以九江大桥及广州至开平高速公路的收费作为公司收入来源,并要求收费年限为30年。交通部同意了这一请求。
原告还提交了省交通厅在1999年的一份特急件,写明“同意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九江大桥给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此外,2003年9月18日的《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公告》也表明,九江大桥是经清理和重新批准后保留的361个公路收费站之一。
然而,被告对于这些证据并不认同。双方一番激辩———
“哪条法律给交通部权力让原告收费30年?”船主杨雄的代理律师称,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只能说这份文件无效,交通部作为国务院主管交通的部门,应当依法行政。
对此,原告方直指其“空口讲白话”,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交通部文件是一份违法文件。在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后,交通部门并无组织相关部门取消九江大桥的收费资格,则表明对其收费权的认可,如果被告有意见,应对交通部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