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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投其所好成为陈世礼腐败犯罪的“助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7日14:26  法制与新闻

  下属投其所好成为陈世礼腐败犯罪的“助力”

  在陈世礼腐败犯罪过程中,其下属及其身边工作人员的投其所好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王旭东是陈世礼的秘书。在陈世礼收受B公司董事长曹康所送价值100万元一套门面房问题上,王旭东成了非常关键的中间人。

  200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曹康在与王旭东聊天时提出,想请陈世礼在其公司二期工程拆迁中给予支持,尽量能够按照公司的意见办理,并征求王旭东的意见是否给陈市长留一套商铺,王旭东答应转告陈世礼。

  同年5月的一天上午,陈世礼到该公司商贸文化广场视察时,突然看了曹康一眼并加快脚步前行,并向紧跟其后的曹康询问房子卖得怎么样。随后告诉曹康“房子我就留一间,具体你和王秘书联系”。在离开该商贸文化广场前,陈世礼又告诉王旭东:“房子我想留一套,曹康和你联系。”

  当日下午曹康经与王旭东联系,选定了送给陈世礼的一套上下两层计约250平方米的门面房。为了不引人注目,王旭东将该房以其亲戚许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并告知了陈世礼。2005年初,陈世礼安排王旭东将该房出售。后由曹康将该房的二楼售出,并按照陈世礼的意见,将售房款60万元暂放在B公司名下。2007年6月份,纪委调查陈世礼经济问题期间,陈世礼将该门面房退还曹康。

  在陈世礼的受贿人员名单中,杨大光是其结识时间最长,相互关系最为密切,权钱交易数额较大的一位。

  现任马鞍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的杨大光,1991年时通过该市一位领导认识了时任马鞍山市人事局局长的陈世礼,并通过陈世礼解决了由工人转为国家干部的身份转换。同年11月升任该市组织部长的陈世礼,又将杨大光从纺织局调到市人事局干部交流中心。

  1997年杨大光投身房地产开发。为与其他公司联合开发磁性材料总厂,杨大光出面找到时任马鞍山市代市长的陈世礼,由其帮忙减免了一些工程开发相关税费。2002年10月,在陈世礼的帮助下,杨大光又与淮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总廖某签订了联合开发80亩土地的建设协议。2006年5月,杨大光得知马鞍山市花山区有一块约200余亩土地要搞招商引资,由于该地块区位优越,前景很好,杨大光即找陈世礼帮忙。陈世礼认可后,时间不长,即安排其妻孙桂兰带着淮南B公司曹康前往马鞍山看项目。因B公司资金不足,未能洽谈成功。后在孙桂兰安排下,淮南C公司总经理王冠联合淮南某集团公司的张某等人到马鞍山,与杨大光谈妥了合作开发事宜,并以淮南某集团公司名义与花山区政府签订开发协议,所获利益由杨大光所在公司等三方均摊。为此,杨大光对陈世礼的帮助感恩不尽。2002年至2006年期间,陈世礼两个女儿结婚时,杨大光先后送给孙桂兰3万元,孙桂兰事后告知陈世礼。2004年陈世礼与北京D开发公司董事长计旋认识后,接受计旋的请托,答应为计旋的妹妹调动工作提供帮助。2005年3月份,计旋带陈世礼及其家人参观其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北京某别墅时,告知陈世礼该样板房180万元一套,并说如陈世礼购买就140万元一套,还承诺提供20万元的装修款。

  2005年下半年,在女儿陈燕催促下,陈世礼让杨大光出资140万元并以杨大光的名义买下该别墅。

  买下别墅后,装修是个大工程。陈世礼再次想到A建筑工程局六公司的王良。2006年3月中旬,陈世礼告诉王良,说他有位朋友在北京买了一套别墅,欲给他在北京的女儿和女婿住,让王良找杨江装修一下。因当时王良已调离原公司,王良便将此事告诉了接任自己职务的原公司总经理韩某,韩某表示同意。

  该别墅装修费用68万元,在韩某、王良安排下,款项全部由该公司承担。

  2006年5月份,陈世礼催促杨大光办理房产证。由于陈世礼此时仍未将计旋妹妹调动工作的事情解决,计旋表示不满,便提出必须将该房的优惠款40万元及陈燕拿走的10万元装修款补上方给予办理房产证。因此该房产证因杨大光未再补钱,没能办理下来。2007年7月陈世礼案发后,陈燕将该别墅的钥匙交给杨大光,杨大光与计旋达成退房协议。

  尽管陈世礼未能解决计旋妹妹的工作调动问题,但却让淮南矿业集团驻京办事处主任张某夫妇如愿以偿。2003年陈世礼接受张某夫妇请托后,安排有关人员将其亲属尹某调至市政府工作。为此,张某夫妇为感谢陈世礼,先后送给陈家5万元。

  正是由于这些下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推波助澜,使得陈世礼在腐败道路上越滑越远。

  翻供狡辩推卸罪责的贪官上演滑稽戏

  法庭上的陈世礼,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推翻,且为自己提出了7个方面的无罪辩解。

  陈世礼辩称:一是在其被审查期间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其原本所作的虚假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其作为淮南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对王良所在公司的支持是其履行职务的需要,并非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其没有收受王良所送的40万元和1万美元;起诉指控其收受40万元的时间不具体,且其他证言公式化,明显不真实。虽其收受王良笔记本电脑一台是事实,但该电脑系其托王良代买,只是后来因为工作忙忘了付款。对于请杨江装修马鞍山的住房时只付给装修费5万元是事实,但其并不知道杨江装修时实际花费多少钱,应进行评估确定差价;起诉指控其收受王良68万元北京别墅装修款不是事实,该房的所有权是杨大光,装修款应由杨大光支付;三是淮南矿业集团驻京办事处张某夫妇给陈燕的2万元结婚贺礼,与其没有关系;另3万元是其做手术后张某爱人到其家看望时送的,后多次退还未能退掉,与为张某夫妇亲属工作调动没有关系;四是其没有收受曹康所送的门面房,对该门面房其根本不知情;五是起诉指控其为王冠公司谋取利益不能成立,其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务,并没有收受王冠所送的128万元。至于王冠送给其妹夫100万他根本不知情。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其没有关系,也和陈燕借沈路的20万元没有关系;六是指控其收受杨大光143万元,计旋10万元不能成立。该房是杨大光以140万元购买,10万元是计旋付给杨大光的装修款,与其没有关系;计旋要求为其妹调动工作其没有同意,没有为计旋谋取利益。在其女儿结婚时,杨大光送给妻子孙桂兰的3万元他也不知情。七是其家中无存款和其他贵重物品,也能证明他没有收受钱财。

  其辩护人除同意陈世礼的自辩外,还提出张某夫妇和杨大光所送的8万元应为朋友间的馈赠,而不是受贿。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应当说陈世礼在索贿、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手法相当老练,实施犯罪的行为极为狡猾。可以说他在实施犯罪的同时或之后,就已经考虑自己如何逃脱法律的制裁。如在曹康所送门面房问题上,陈世礼躲在背后指挥安排,让其秘书出头露面接洽办理手续,而其却在神不知鬼不觉地享受着获得的非法利益。且能在事情暴露后,给自己留下“退脚卸责”的后路。最为典型的是在陈世礼明知王冠给其妹夫沈路100万元购房款,是王冠“曲线”报答自己后,就让沈路作为自己的“小金库”,除安排购买普通房省出80万元外,还让女儿陈燕直接向沈路要钱20万元。在案发后陈世礼为抹平这一漏洞,又安排陈燕给沈路的女儿写了一张借条,以彻底摆脱与该100万元贿款的关系。在让杨大光付钱替自己购买北京别墅的事实上,陈世礼也使用了精明过人的办法。2007年3月,就在有关部门开始调查其经济问题的节骨眼上,陈世礼急忙赶往北京,安排女儿陈燕夫妇给杨大光写了一个住房使用、管理委托协议。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归杨大光所有,只是暂由陈燕夫妇对该房使用、管理并监督房屋装修,使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陈燕夫妇承担。同时将该虚假协议签订时间提前到2006年 6月2日。仅过了1个多月后,有关部门的调查人员找淮南市的几个房地产商谈话后,陈世礼即电话通知陈燕赶快从该房中搬出,并把别墅退还给杨大光,企图切割与该房的索贿关系。

  法庭经审理认为,庭审中陈世礼当庭承认检察机关对其没有非法取证,辩护人及其出庭证人陈燕、沈路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对其有非法取证行为,而证人杨大光也证明没有非法取证行为,因此陈世礼及其辩护人有关陈世礼虚假供述及大量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陈世礼对其所收受的多起贿赂予以否认,因与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法庭认为,陈世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支持和关照企业发展虽是其履职需要,但其在履职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制度。同时其家中无存款及其他贵重物品,并不影响其在该案中受贿事实的认定。对其这方面的辩解亦不予支持。最终法庭认定被告人陈世礼共索取收受他人人民币511 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103.16万余元的财物。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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