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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田文华“无罪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8日11:36   南方新闻网

  南方周末记者 沈颖 发自石家庄

  在刑事侦查阶段,田文华被控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庭审公告时起诉书的罪名已改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检方未解释罪名更改的依据,法律人士分析,两罪最大的差距是最高刑期从死刑变为无期徒刑,即使此罪名成立,田文华至少已免一死。

  值得注意的是,被媒体普遍忽略的一点是,在庭审辩论环节,控辩双方舌战4小时,辩护律师为田文华作的实际是“无罪辩护”。

  检方指控的重点是,田文华在8月2日明知奶源被三聚氰胺污染后,仍决策自定标准坚持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经审计,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72个批次,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69个批次共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万多元。

  辩护律师针对性质疑,检方所指向的“问题奶粉”,是三鹿在找到检测和防范三聚氰胺的方法后自定标准恢复生产、销售的奶粉。公诉机关在其起诉书和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提供婴儿因服用8月1日后生产、销售的奶粉而患病的陈述和证据,患病案例大多发生在食用8月1日前的问题奶粉,而那时三鹿并不知情,是被动卷入的,“也没有孩子或成人因喝了液态奶而致病的科学鉴定结论”。

  辩护律师认为检方采用了“移花接木”之术,只模糊地给出了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批次、总量和销售金额,却没有具体说明三聚氰胺的含量。辩护律师认为,三鹿在这一阶段按10毫克/公斤标准生产的奶粉在安全范围内,他引用2008年9月17日,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食品安全专家陈君石院士的说明,“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的安全阈值应为15毫克/公斤”。

  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并未提供针对这一阶段的奶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的鉴定报告。“在没有国家标准可依下,企业当时依据欧盟标准采取的自救措施,怎么成了犯罪?”辩护律师就此认为,“三鹿”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予以反驳,指出田文华行为既违背标准化法,又违背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曾向有关部门汇报并不能代替她要承担的责任,不属于自首。

  而被称为“中国奶业第一炮”的广州市奶业协会理事长王丁棉认为:“田文华难逃罪责。”他认为,2008年8月1日前,也许三鹿和田文华对三聚氰胺这种化学物质名称确实陌生,但对于奶源中有可能被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甚至化学物质的“行业潜规则”肯定知情,“搞了40年牛奶工作的田文华,如果说她不知道奶源的种种问题,没人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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