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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检察官李子春披露侦办陈水扁案幕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4日11:07  新民周刊

  据台湾前检察官李子春分析,陈水扁90%会被判罪,如果他好几个案子都被认定有罪,他的刑度最少30年,最多无期徒刑。

  撰稿·贺莉丹(记者)

  这个隆冬,台湾昔日“第一家庭”贪腐丑闻漫长的司法角力有望进入赛末点,台湾特侦组咬定扁案不放松,自由了1 7天后,陈水扁戏剧性地再度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着囚衣落寞放风。

  2004年,台湾花莲地检署检察官李子春侦办花莲县长“头目津贴”贿选案,就曾传唤侦讯时任“总统”兼民进党 主席的陈水扁出庭,陈水扁踏着“星光大道”如期到花莲应讯,李子春神情自若一如往常。这位唯一敢在陈水扁任职“总统” 时就传唤其出庭的台湾检察官,名噪一时。

  总戴着毛线帽、骑一辆过时摩托车上下班的李子春,个性耿直,秉公敢言。早在1989年,李子春就曾与高新武、 彭绍瑾等检察官侦办时任“法务部长”萧天赞的关说案,使萧天赞黯然下台。

  在台湾历任“法务部长”眼中,李子春“炮声最响,相当难缠”,他炮轰“部长”、“检察总长”,与谢启大、高新 武等司法人士一起推动台湾司法界的“道德自新运动”,多次上台湾电视政论节目批判司法腐败,并参加红衫军反贪腐“倒扁 运动”,虽遭“法务部”指责与降级,毫不在意。

  “从桃园地检署到花莲地检署、从马英九时代到陈定南时代,李子春从来没红过,永远都是大黑牌……”一位台湾记 者如此作评。被称为岛内检察体制内异议分子最佳代表的李子春,却20多年来考绩均为乙等,职务从未有变动。

  在花莲地检署续任公诉组检察官届满25年后,2008年9月李子春决意退休,转任律师。2009年新年伊始, 61岁的李子春在台湾花莲的家中接受了《新民周刊》记者访问,3个多小时的谈话,李子春始终温煦谦和,偶尔笑意朗朗。 此前李子春已皈依圣严法师,潜修佛法多年,他强调他未来依然将积极投入公益活动。

  陈水扁“无罪”的机会很少

  《新民周刊》:最近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陈水扁但不禁见,你怎么看?

  李子春:我想,收押陈水扁几乎是一定的。在台湾“刑事诉讼法”里,这样的罪行,不收押有些奇怪。

  陈水扁符合羁押的3个条件:犯的最轻判10年以上的罪,原则上要押起来,而他涉嫌犯的4个罪(侵占、诈领财务 、收贿和洗钱),其中的“侵占公有财物”罪最轻要判10年,最重判无期徒刑;第二,他有逃亡可能性,世界各地都有类似 例子;第三,他有串证问题,陈水扁在任时曾用“总统”特权把涉嫌“国务机要费”的贪污犯罪证据核定为“绝对机密”,把 涉嫌犯罪证据湮灭,也查到他曾要跟证人串供。

  《新民周刊》:此次台北地方法院裁定书指出,陈水扁犯嫌重大,且有逃亡、湮灭证据之虞,比照半月前,台北地院 却认定,陈水扁身为卸任“元首”应无逃亡之虞。前后矛盾,我们如何理解?

  李子春:原先的法官周占春认为不应羁押陈水扁,后面的法官蔡守训认为应该羁押他。撇开政治色彩,单从法律角度 思考,这样的情形不能说绝对不存在。因为我们每个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和证据、事实的确信作判断,决定会有不同。

  不过大家受训相同、根据法律原则解释的答案大致相同,做的决定不会差太远。周占春法官这次在陈水扁案件中所做 的决定,似乎跟他过去两三年内对同类型案件所做的决定不太一样。一个法官或检察官不因权势不同而不同,保持一个态度, 他就不会招致太多责备。我认为,周占春法官在陈水扁案跟在处理别的案子上,标准完全不同,他似乎很难解释他的标准在陈 水扁案中为何突然改变,所以难免让人认为他偏袒陈水扁,因为曾是“总统”的陈水扁,现在在台湾仍有相当影响力。

  《新民周刊》:陈水扁案会如外界所说,最后“重重提起,轻轻放下”吗?

  李子春:我认为以目前披露证据来看不可能。可陈水扁案想要办得没缺点,他不成为无罪的话,最重要的还是牵涉到 “二次金改”这些大弊案必须要努力调查。

  我记得半个月前陈水扁被起诉、送给周占春审理时,记者曾访问我,我说大概九成九陈水扁会被押。次日白天,陈水 扁居然无保释放!我、我的同行都很惊讶,我们认识周占春。审理到最后,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法官?没有绝对把握。但依照现 在披露的证据,我认为陈水扁不太有(被无罪释放的)机会。

  《新民周刊》:你认为陈水扁最终结局如何?

  李子春:我认为他最后大概逃不过入监服刑。陈水扁90%会被判罪,如果他好几个案子都被认定有罪,他的刑度最 少30年,最多无期徒刑。

  现在被起诉的4个案子里有3个案子检察官认为陈水扁是犯罪者;另一个南港展览馆弊案,检察官认为陈水扁太太吴 淑珍是犯罪者。如果他这3个案子判起来:洗钱案算最轻,好像判到5年;龙潭购地案是7年以上,“国务机要费案”里两个 部分都是10年以上到无期徒刑。

  我个人观点:如果构成犯罪,没得选择,他只能被判无期徒刑。还有什么人比“总统”犯罪还更可恶?没有!因为他 的职务,他对台湾及其人民忠诚的违背最严重!我的理想是求公平,最重要的是,所有有权力的人,包括“总统”在内,应该 跟人民一样,当人民犯罪判10年的话,“总统”就要判最重的无期徒刑,才公平。

  《新民周刊》:那吴淑珍呢?

  李子春:吴淑珍虽利用“总统”的影响力,但有斟酌余地,她的刑度低于陈水扁。陈水扁的儿子陈致中如被认定为帮 助犯,我们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到二分之一,吴淑珍大概没办法减到二分之一。

  特侦组要依靠媒体

  《新民周刊》:特侦组检察官轰轰烈烈起诉、法官却裁定释放被告陈水扁,如此两极化,法官可以不管特侦组的意见 么?

  李子春:台湾的诉讼制度主要原则是法官不主动去调查证据,在当事人主义观点下,法官是中立裁判者。陈水扁案子 一样,法官不能主动找证据。检察官如果提的证据不够,很可能法官在审理终结后认为他无罪。

  陈水扁曾任“总统”,整个政府组织有很多人跟他同一阵线,这些人难免政治倾向不一样,也许会影响部分检察官。 作为政府体系一员,检察官会考量办完这个案子后,譬如,我得罪了很多人,未来发展是否受影响等。另外,体系里总有人倾 向过去或现在的执政者,侦办过程中,检察官要依靠很多资源,譬如检察官可能借助专业人才查“洗钱案”,但这很可能会被 政府体系里某些倾向旧政权的人阻挡……种种因素使得特侦组在开始侦办时缚手缚脚,主要是人为因素。任何政治或司法制度 都无法完美,要靠人的因素让制度减少缺陷。

  《新民周刊》:台湾特侦组起诉书曾请求法院对陈水扁“依最严厉之刑量刑”,但未谈及对陈水扁的具体刑期,你如 何看待类似模糊处理?

  李子春:我们所有学法的专业人士都知道,写“最严厉之刑”就等于“无期徒刑”的意思;在法律上他可以假释,可 就一般人来讲,写无期徒刑是很严重的情感冲击,意思是“关到死为止”。我认为特侦组会考量到,毕竟有人极端支持民进党 、陈水扁,直接写无期徒刑对他们的情感是严重冲击。最后写“最严厉之刑”是特侦组内部妥协的产物,各退一步。

  《新民周刊》:你如何看待在扁案调查过程中特侦组承受的压力?

  李子春:由于“检察总长”陈聪明是陈水扁提名的,陈聪明在我们的检察体系里的评价并不好,比如,他在春节时跟 陈水扁重要心腹(台湾新光医院副院长)黄芳彦一起喝酒等,曾被媒体揭露,对他有很大责难,不过他也不肯辞职。

  特侦组有腹背受敌的感觉,因此检方在侦办陈水扁时先天不足,必须小心翼翼提防自己人,会害怕调查的证据泄露出 去。同时特侦组成员由“检察总长”陈聪明决定,因此特侦组成员之间会不会绝对信任?当你不能信任同伴时,办起案子来常 有掣肘之感。内有疑虑的情况下,特侦组还能办到现在这个程度,很难得了。

  《新民周刊》:对所谓特侦组“泄密”,你如何理解?

  李子春:第一,某部分可能是被告聘请的律师泄露的;有部分很可能是特侦组人员有意泄露,台湾有规定侦察是秘密 的,但没有明确规定侦查秘密的范围,特侦组在侦办过程中有疑虑,有个方法是让媒体知道,会产生压力,让想阻挡他们办案 的人不敢阻挡,这是我们的检察官在侦办某些有权力的人时被逼不得不采取的手法,检察官变成借力使力,“不是我要查,媒 体天天骂我,我不能不查”——我们有些检察官在这二三十年里不停地使用这个策略,这是我们能对抗有权力的人的重要方法 。

  《新民周刊》:此次陈水扁再度被押,是否可以算是一种扭转?

  李子春:不过这使得特侦组浪费了许多力量,特侦组使用媒体,带来许多压力,媒体希望他们赶快办出来,因此他们 犯了一个策略错误:太早正式向外宣布2008年年底会办出一个结果,逼得他们要提早起诉。

  台湾(地区)法律规定,被告从收押到被起诉的过程,在检察官这边最长可押4个月,但他们只押了1个月就把陈水 扁起诉了。他们以为干脆送到院方羁押,照样可以提来问,因此在(陈水扁)其他犯罪包括“二次金改”等还未厘清的情况下 ,检方就先以那4个罪起诉,结果没想到,周占春会放人。因此逼得他们必须把后面的资料先拿来用,这会打乱原来的侦查步 骤,下面的资料很有可能被湮灭。

  司法落后于媒体和人民

  《新民周刊》:台湾特侦组到目前的表现,你如何评断?

  李子春:特侦组刚开始办陈水扁案时过分小心翼翼,不敢大幅度查,怕万一查不出什么,将要面对的攻击非常强大。 台湾法律规定,由检察官体系掌握制裁犯罪力量。如果被政治力量一再削弱,检察官会忧虑制裁犯罪的力量越来越软弱。

  《新民周刊》:你指司法由于行政力量介入而丧失独立性?

  李子春:司法始终担心会不独立,任何社会,司法都有这种忧虑。中国的历史上,司法独立始终是目标。在台湾,至 少我们认为,曾有一批人努力做这件事。某些台湾司法改革力量认为,要跟政治力量稍微妥协,“我不犯人,人不犯我”,但 如果对所有大官都一网打尽,将来人家就会害怕检察官,很可能把你的权力全部剥夺。这个改革观念在许多改革者心目中存在 。我不同意。

  我认为,在特侦组办案时,这个想法存在,所以刚开始时他们缚手缚脚,后来因为国外的证据尤其洗钱案爆发,他们 才敢有比较大的行动。可还不够。如果不是因为台湾媒体尤其政论节目对陈水扁贪污案不停挖掘、知情人提供资料,恐怕特侦 组还无法办到这么深入。现在已办到跟“二次金改”有关了,最初特侦组并不太想办“二次金改”。

  《新民周刊》:对台湾的司法独立,你失望过吗?

  李子春:没有特别失望。在我来看,司法独立在人类社会里,不可能绝对存在,只是相对存在。我觉得要看人,我们 现在的教育制度不太培养人的勇气、骨气,都靠运气:刚好来个有骨气的人,刚好在某个位置,刚好侦办某个案子……靠运气 非常糟糕!我们如果努力培养出一批人,这个社会的进步就大一点。

  《新民周刊》:有评论称陈水扁被押是台湾司法史上的里程碑,你怎么看?

  李子春:把卸任“总统”陈水扁押起来,不只是司法力量在促成,有媒体长期的努力,前年红衫军曾花了许多时间, 台湾人民站出来抗议(陈水扁贪腐),是环境的长期累积。

  司法人没资格讲(羁押陈水扁)是司法里程碑,因为司法人比较软弱,这个风潮不是司法人引领的,人民走在司法人 前面,对贪腐、不公正、道德沦丧的事痛恨地站出来,司法反而晚了两年才出来。

  但司法要很强烈地记住:为什么在一个“总统”卸任之后,司法才敢做这件事?

  台湾司法规定,“总统”在任时我们不能起诉他,他有暂时延搁权力,但司法可以侦办他,还是可以调查证据。如果 我们在两年前陈水扁还是“总统”时就开始侦办他,那时(SOGO礼券案、台开案)好几个案子已查出奇怪的账户,但都并 未追查,如果那时检察官就去调查他除“国务机要费”以外的案子,纵使遭到掌权者阻挡,我认为这就是我们司法的里程碑。 事实上,如果权势太大,多数检察官跟法官恐怕会退让。

  《新民周刊》:是因为台湾司法制度并未对“总统”过大的权力予以监督吗?

  李子春:不是制度问题,任何制度都有缺点,都没法阻止人滥权、腐败;最大的因素在于人。如果一个人怕死,贪图 权力、名位、钱财,不管什么制度,都会退让。而只要法官、检察官不怕死,不想当官、发财,再烂的司法制度都能让有权势 、有钱的人不敢犯太多罪,让他们有敬畏之心。

  传陈水扁到庭

  《新民周刊》:2004年,你曾传唤陈水扁出庭,那时你对他有怎样的印象?这次二审开庭后陈水扁还提及他“总 统”任内应你传召的案例,他自称“在花莲为一个案子作证,可以不去也去了”。

  李子春:(大笑)这个人还真是完全视法律为无物,而他却是律师出身!

  我们检察官体系属于“行政院”,算行政权中一部分,可当我发出传票给“总统”,其实是我代表的司法权跟“总统 ”代表的行政权之间的冲突,以前台湾没这个先例。

  后来办“国务机要费”案、起诉吴淑珍的检察官陈瑞仁到“总统府”讯问陈水扁,我批评这不对,等于让司法权低于 行政权。我当时传陈水扁,当然我不能去“总统府”问陈水扁,很简单,我不能让司法权低于行政权,所以那时陈水扁其实不 应该到花莲出庭。

  那他来了,我对他的判断就是:这个人完全不尊重法律,非常糟糕,他居然可以为了自己的政治决定破坏法律,为了 自己而毁掉所有制度!我认为台湾大概没人会比我给他的评价还要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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