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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陈 霞
广大网友之所以对诸如“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产生了特别的抵触情绪,进而“误读”,这除了对“我国当前 对一般犯罪的人员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不太了解之外,恐怕还跟大家的习惯性思维有关。
广东省检察院1月6日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 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 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 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1月7 日《广州日报》)
以上新闻一经上网,一石激起千层浪。截至1月7日中午1时许,光网易网友评论就多达5000条。其中,绝大多 数网友认为,广东省检察院公布的这个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是有问题的。有网友反问道,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企业老总怎可法外施恩?还有网友认为,“干脆给企业老总发一张免死牌”,“这辈子,要混个企业老板当当,不受法 律大约束”,“现在老百姓知道了:法律只保护有钱人”等等。对于网友的这些留言,不能说其没有丝毫道理,但其中的“误 读成分”却是相当的“浓”,相当的多。
其实,类似广东省检察院公布的这种“意见”,在我国其他省市同样存在。比如,2007年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 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指出,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 金的刑罚,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那么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共9种情况,在此不一一例举),检察机关可以以无逮捕必 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比如,2007年重庆市检察院在“宽严相济”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对过失犯罪事后有悔罪表现, 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等6种情况,检方可适用不予逮捕措施。
对比之下,广东省检察院公布的这个“意见”,跟以往“宽严相济”的实质精神其实没什么两样。根据网友的反应来 看,问题争议的核心在于:“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 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到底对不对,该不该。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认为此举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从法律上说,一般犯罪(口语概念)通常是相对于重大犯罪而言的,主要是指犯罪情节比较轻,犯罪主体是从犯的情况,而像 杀人、抢劫、金融诈骗等等的犯罪,显然不属于一般犯罪的行列。何况,对涉嫌一般犯罪的人员,“可不采用拘留、逮捕”, 这并不等于不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上,从我国司法的具体操作和实践来看,不仅“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 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可行,对其他公民也可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这种做 法。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以及重庆市检察院在“宽严相济”新闻发布 会上透露的“对过失犯罪事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等6种情况”,其实都是在阐述“宽严相济”精 神,检方都可根据这些精神对涉嫌一般犯罪的公民包括企业老总适用“不予逮捕”。
广大网友之所以对诸如“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产生了特别的抵触情绪,进而“误读”,这除了对“我国当前 对一般犯罪的人员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不太了解之外,恐怕还跟大家的习惯性思维有关。不管是在有关法制的影视剧 中,还是在现实的一些案件中,或多或少的出现了一些“以权代法”、“金钱摆平法律”等的司法腐败现象,这些误导了部分 民众,甚至给他们一种错觉。于是,当“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出现在人们眼前时,人们自然就联想到了“以权代法” 、“金钱摆平法律”等,殊不知,普通公民乃至乞丐涉嫌一般犯罪,其实都可以不拘捕。
以笔者愚见,广东省检察院之所以在当下公布这个“意见”,并特别指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等涉嫌 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社会大环境。当 前,全世界处于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尤其是广东等沿海地带,大量企业因受金融危机等影响,容易出现劳资纠纷乃至其他社 会矛盾等,司法对于这些企业的处理,如果不当或者过激,容易引发群体事件乃至社会秩序混乱等。应该说,广东省检察院出 台这么个“意见”,对帮助企业解困,应对当前经济危机、稳定社会秩序是有积极现实意义的,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