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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公安原副局长因玩忽职守和受贿罪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0日18:12   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张玲 邓玉梅)1月20日下午,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对龙岗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陈旭明玩忽职守、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旭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在案的退赃款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盐田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旭明具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玩忽职守犯罪

  2006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旭明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对龙岗区内包括歌舞娱乐场所在内特种行业及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监管职责。2008年,龙岗公安分局制定《龙岗公安分局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隐患工作方案》。依据该方案,龙岗公安分局成立以陈旭明任组长的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行动的组织部署和检查督促。

  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对象主要有七类:1、场所内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2、场所内色情及有偿陪侍活动。3、超员超时经营行为。4、非法演出行为。5、无证缺证经营行为。6、硬件设施不合格及违规设置设施行为。7、消防设施不合格行为。针对上述重点整治对象,方案提出了具体的整治措施。

  龙岗区舞王俱乐部自2007年9月8日开业以来,一直未取得消防验收许可、《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且在经营期间治安问题严重,长期存在超时经营、超员经营、容留顾客吸毒、小姐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现象。2008年9月20日,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1245元。

  被告人陈旭明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组织部署和检查督促,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舞王俱乐部(龙岗区重点监管娱乐场所)长期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治安问题严重、消防设施不合格等各类隐患和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治。

  (二)受贿犯罪

  被告人陈旭明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副局长期间,三次接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的宴请并收受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2008年春节,王静宴请陈旭明及其妻子田某等人,饭后赠送陈旭明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及烟酒等礼品;2008年7月12日,王静再次宴请陈旭明及其妻子田某等人,饭后赠送陈旭明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及礼品;2008年中秋节前,王静向陈旭明妻子田某赠送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及礼品。

  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旭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旭明系龙岗公安分局副局长,作为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隐患专项行为领导小组的组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其玩忽职守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旭明委托家属退清全部受贿款,本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在庭审时对受贿犯罪的部分事实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故对其受贿犯罪不宜予以从轻处罚。盐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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