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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福泉人蒲开华、刘兴友和浙江商人黄某合伙在当地采矿。事后,双方发生纠纷。蒲开华、刘兴友因诈骗罪,被福泉市法院分别判刑。此判决后来被黔南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并由福泉市人民法院建议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期间,福泉市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州政府给予关注,帮助协调妥善处理此案,并表明此案不宜撤诉。
随后,此案经福泉市法院再审,蒲开华、刘兴友再次被判有罪。
据此,家属认为福泉市的这份“文件”有干预司法之嫌。
有罪判定被撤销
2006年7月,浙江商人黄某到福泉市,经过考察后与当地采矿老板蒲开华、刘兴友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伙开采位于福泉市道坪镇谷龙村高坡组大沟坎的磷矿山。当时,矿山被作价550万元,由黄支付330万元,占60%的股份。同时,协议上写明可开采面积为未经精确丈量的450m乘450m(折合305.58亩),但开采了一段时间,矿山就因故停工了。
蒲开华的妻子王富琴称,停工后,黄某多次要求蒲开华、刘兴友退还其330万元,但遭到拒绝。与此同时,双方在矿山开采面积的认定上出现了严重分歧。
蒲开华称,在协议上提出面积写成450m乘450m是由黄某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去拉老乡过来投资。而黄某则称是蒲开华将他人的矿点全部指认为自己所有,夸大了实际面积,才使他上当受骗。
黄向有关部门申诉后,警方很快介入调查,蒲开华、刘兴友随后被刑拘。
2008年1月7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蒲开华、刘兴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矿山转让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构夸大矿界,骗取他人资金330万元,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5月20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蒲开华、刘兴友分别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和十年。
对此,蒲开华、刘兴友两人表示不服,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8月18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蒲开华、刘兴友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并由福泉市人民法院建议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红头文件”神秘泄露
王富琴说,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一天,她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让她到广场上取一个东西。
按照陌生电话的指引,王富琴在广场的一个垃圾桶旁,取到了一份用报纸包着的“红头文件”。
这份文号为“福府呈[2008]67号”的文件名称为“福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蒲开华、刘兴友诈骗一案不宜作撤诉处理的请示”,签发时间为2008年8月29日,是由福泉市政府呈给黔南州政府的。
文件称,“州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并由市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我们认为本案事关重大,特向州委请示。”并称“市四大班子听取了市委政法委的集体汇报,市委政法委对此案的认识是统一的,对蒲、刘二被告作有罪认定的态度是坚决的。四家班子领导听取汇报后也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宜由检察院撤回起诉作无罪处理。”
在陈述理由时,文件称,“此案在处理上稍有不慎,对上对下都难以交代,矿群矛盾将更加凸显,矿山上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将更加难以应对……”
最后,福泉市政府请求州政府给予关注,帮助协调妥善处理此案。文件显示共印了5份,末尾还附上联系人为福泉市人民法院院长程兆翔及其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