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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应通过外交途径解救被跨国绑架儿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2日08:05  法制日报

  黄德明认为,中方通过法律手段解救被跨国绑架的儿童涉及两个国际法问题:第一,中方解救被跨国绑架儿童的法律依据;第二,缅甸迈扎央和缅甸政府之间的关系与中方解救被跨国绑架儿童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现行国际法提供了中方解救被跨国绑架儿童的依据。”

  黄德明说,根据1989年签署、1990年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由于儿童本身具有的特点,国际法对儿童提供了特别的保护”。

  据黄德明介绍,《儿童权利公约》重申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等国际性文件所宣誓的“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依据国际法对遣返问题作出规定:人员的跨国流动需要有合法的身份和有效的护照和签证。因此,对于非法入境人员应予以遣返。

  “关于第二个问题,缅甸迈扎央和缅甸政府之间的关系属于缅甸国内法问题。”黄德明说,“但是,如果缅甸迈扎央地方政府违反缅甸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缅甸政府需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在黄德明看来,为有效防止跨国绑架儿童事件的发生,中缅双方应采取单边和双边措施,制止人员的非法入境,对于已非法入境者应按照法律程序予以遣返。单边措施包括加强素质教育和边界管理。双边措施包括,双方应恪守双边条约,维持边境地区的安全与秩序,防止人员的非法流动,对已非法入境者应予以遣返。

  黄德明提示说,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与合作的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双方应按照本国法律对非法越境的人员进行移交。《儿童权利公约》确认了国际合作对于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性,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双方还应在多边条约的框架内加强相互间及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谈到如何惩治跨国刑事犯罪问题,黄德明认为,应根据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于犯有跨国有组织的犯罪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并进行预防、侦查和起诉。

  具体到山西盐湖少年遭遇绑架勒索一案,黄德明说,中缅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解救被跨国绑架的儿童、解决非法入境人员的遣返问题。为此,双方驻外使团应加强与接受国的磋商。黄德明举例说,2006年7月江苏破获的特大系列跨国绑架案,已成为中外国际执法合作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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