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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高考舞弊案被告上诉终审遭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2日08:39  兰州晨报

  本报天水讯 (记者王兰芳 通讯员赵岷) 1月21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8年天水高考舞弊案中的被告人蒋鑫、赵晓峰上诉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0月30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天水市山东籍考生移民替考案件在麦积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因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告蒋鑫、霍继刚、赵晓峰、魏成甲、张玉茹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1年6个月、1年和拘役5个月不等的刑期。宣判后,被告人蒋鑫、赵晓峰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其无罪。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蒋鑫与霍继刚(已判刑)共谋从山东省阳谷县向甘肃省天水市办理高考异地跨省报考事宜后,霍继刚先后向蒋鑫提供了16名山东阳谷籍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时,被告人蒋鑫又与山东阳谷籍人王梦义(在逃)共谋后,由王梦义联系了山东籍学生4人到天水参加高考,并向被告人蒋鑫提供了以上4人的相关情况。同年8月,被告人赵晓峰与山东籍犯罪嫌疑人王继乐(在逃)共谋后,由赵晓峰出面委托蒋鑫为山东籍8名考生办理高考报名事宜,并向蒋鑫提供了以上8人伪造的天水籍户籍簿及身份证。蒋鑫分别接受霍继刚、王梦义、赵晓峰三人的请托预谋办理高考跨省“移民”考试共计28人。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鑫、赵晓峰为追求私利,视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共谋“高考移民”,并通过请托的方式请客送礼,违规办理户籍及报考资质,甚至提供伪造证件,伙同相关负有委托招生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同案其他被告人,致使28名外籍考生违规参加了2008年天水高考,情节及后果严重,本案各被告人理应就各自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上诉人蒋鑫、赵晓峰关于无罪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认定被告人蒋鑫、赵晓峰等人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以及定性、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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