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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雷同涉嫌有罪推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3日13:51  法制周报-e法网

  判定雷同涉嫌有罪推定?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罗云律师认为,此前,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两卷以上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将被认定为雷同卷”,试卷雷同的即撤销当年考试成绩的规定,招来了不少谴责。大多数人认为,考生在考试时,没有被监考人员发现作弊,事后就不能称其作弊,这是无罪推定的常识,无罪推定作为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而这在行政事务工作中也应同样适用。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仅凭95%以上答案雷同就认定违纪,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一直在避免的一种思维模式。因此,司法部的该规定可以说是一种倒退,将原有的先进理念统统抛到了脑后。在这种逻辑下,所有考生都有可能被视为作弊嫌疑人,只要考生答对试题,答卷就会雷同。因此,该条规定对所有考生的权益都有着极大的威胁,因为所有考生的答卷都有可能雷同,除非你所有考题都不会或不答卷。

  必须承认,我国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某些工作中遵循“有罪推定”的做法,并且不见得比司法审判过程的有罪推定危害性小,因为行政部门“有罪推定”的受害者范围往往没有边际。而司法部门并不同意这样的说法,认为违纪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考生在考试现场被抓住,一种是考生的试卷出现雷同。试卷雷同被认定为违纪是依据“结果推定责任”原则,并非“有罪推定”,而且《刑法》的“巨额财产不明罪”的定罪也采用了类似的做法。 (应当事人要求,受访考生除易长安外,其余均系化名)

  对话律师

  避免“误伤”仍需完善法治

  1月20日上午,张超就代理部分考生打行政官司一案,接受了《法制周报》记者的专访。

  《法制周报》记者(以下简称记):通过高科技手段检测出雷同试卷,这一做法是否科学?

  张超(以下简称张):应该肯定,运用高科技甄别试卷是否作弊,这是一种进步,也应该是卓有成效的做法。从2009年此次试卷检测结果来看,有695份试卷被认定为雷同。这里边,作弊的人是有,但没有作弊被判定0分的人也一定存在。

  记:如果软件存在缺陷,是否会造成“误伤”?

  张:第一,只要是科技产品,就一定会有误差出现的可能。但凡出现了误差,就会影响一个人在5年内是否有机会再参加公务员考试。可见,产生这样的错误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如果推出产品之前进行了模拟多次的测试,那我想出误差的机会就会更少。

  记:这次事件本身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

  张:其一,(事后监督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二,每个环节是否尽职?如果都能当成自己的事做,也许就会将错误发生降到最低;其三,相应的法规建设没有跟进;其四,考试职能机构的建设落后于现实情况。

  记:通过软件进行事后检测的做法,应该会长期执行下去,如何避免出现这类事件?

  张:这个比较难,不像食品问题,有错了可以不再卖。所以,事后监控是件比较难的事,需要法律的保障。

  记:您认为这次诉讼会有哪几种可能的结果?

  张:我没有和他们(指公务员局)联系过,但与我的当事人打过电话,他们得到的答复就是“我们的结果,是专家核实过的,没有错,你们不服可以去起诉”。这些雷同卷中肯定有作弊的人,我这点是坚信的,但是肯定也有没有作弊的人。现在还不好说结果,要根据诉讼的进程来观察。当然,我有信心,因为清白的必定是清白的。(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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