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专家称学术造假涉嫌诈骗可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6日00:35   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尴尬的回应

  毋庸置疑,此次牵涉到李连达院士在内的学术造假事件,是近年来学术界最为难堪的造假丑闻。

  排山倒海的质疑之声扑面而来。祝国光博士成为质疑声中的最强音。

  回应不是没有。

  早在2008年12月2日,浙江大学校长杨卫,曾专门致函《NSA药理学》和《本草疗法研究》主编,“承认贺海波不仅存在一稿两投的行为,而且‘我们也发现了他过去发表的其他论文中存在欺骗’”。

  “这位校长称,这只是贺的个人所为,他自己已经承认,其他作者并不知道。”

  2008年10月26日,贺海波向学校上交了“检讨书”,也向导师认了错。

  “贺海波在‘检讨书’中表示,其所作所为,李连达院士毫不知情。他承认,论文剽窃、一稿二投、擅署他人名字等均为个人所为。”

  作为惩罚,贺海波已于11月13日被浙大解聘。

  “论文造假事件主要是李连达院士所带的博士后贺海波个人行为,其他作者并不知情。”杨卫先后两次给祝国光打电话强调,“造假行为系贺海波个人所为,与李连达院士无关”。

  很显然,祝国光等质疑者,对杨卫的上述说法并不认同。他们对浙江大学的调查结论进一步提出质疑:这么多的论文发表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为何至今没有任何课题组成员对署名提出异议?论文所反映的科研设计、思路、实验方法及项目,实验选择及搭配都有很高水平,英文水平也很好,决非出自博士后学生一人之手。在欧洲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每篇要支付300至500欧元版面费,粗略计算,十几篇论文需要3万至5万元人民币,非贺海波力所能及。论文从寄出到正式发表,一般都会经过多次修改,从论文的通讯联系人都是实验室主任吴理茂这一事实看,认为是贺海波擅署他人名字,而其他作者不知道缺乏说服力。

  记者获悉,2月3日,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在北京再次声明,他与贺海波学术造假事件无关:“我没有参与论文造假。”

  众所周知,院士是经过非常严格的评审程序评选出来的,都是其行业的权威和精英,教授、博士,这些头衔也都代表着高知身份。这样一些享受着社会特殊信任和荣誉的人,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甚至涉嫌冒领科研经费,极大地伤害了公众情感。法律人士更为关注的话题是,高知人才学术造假,是否涉嫌诈骗?如果是,他们又将承受怎样的处罚?发生这一系列学术不端行为的背后,到底还有哪些不为人知的原因?

  学术造假涉嫌诈骗可追责

  《法制周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几位法律界人士: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王才亮;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均。

  司法可以干预学术 造假但宜慎重

  法制周报(以下简称法):请您分析一下,此次学术造假事件的社会背景。

  姜明安(以下简称姜):

  高级知识分子参与学术造假,其社会背景主要有三: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和物质层面的东西,社会有时也缺乏正确的引导,没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发展。搞经济的人两眼只瞪着GDP,搞科研的人两眼只瞪着论文、项目、奖励。二是我们对学术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存在偏差,过分注重数量轻质量的评价考核体系奖励,会引起一些人冒险抄袭、剽窃、造假。当然,有较高学术道德的人就是学术成果过不了关也不会造假。三是对学术造假打击力度不够。近年来,有关部门虽然查处了一些抄袭、剽窃、造假的个案,但查处难度大,力度不够。

  学术造假不只是中国有,国外也有。造假情况并不少,但牵涉到院士的案例不是很普遍,应属偶发事件。

  法:院士涉嫌学术造假,是否对公众的情感伤害更大?

  姜:在我国,社会给予院士的信任和荣誉是很高的,给予的物质待遇也是较为优厚的。与此相适应,社会对院士也有更高的道德要求,从而,院士比一般学者更有义务严格自律,遵守学术道德,维护社会诚信。院士造假,对公众的伤害自然更大,因为他们辜负了社会公众的信任。

  法:对学术造假的司法干预有什么规定?

  姜:司法对学术的干预要非常慎重,司法不应干预正常的学术争论和辩论。对学术上的是非曲直、不宜和不应由法官作出评判。即使对一般的学术规范问题或轻微的学术不端问题,司法也不应干预,而应由专门的学术道德机构处理。

  如果学术造假牵涉到侵权,则应由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

  但如果学术造假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严重社会后果,即使没有直接受害人或直接受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司法也可干预,相应司法机关可以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5000元以上可定诈骗罪

  法:学术造假涉嫌诈骗的起点金额有何规定?

  王才亮(以下简称王):首先我认为学术造假的行为如果达到一定金额(5000-10000元人民币,各地规定不同)就构成诈骗罪,应当依《刑法》处罚。

  法:学术造假如果涉嫌犯罪,是否应加重处罚?

  王:学术造假不是诈骗了多少钱财的问题,其危害将是社会失去对学者乃至科学的信任,将使整个民族的进步停滞甚至倒退若干年。在人们的印象中,院士不仅代表学术权威,也代表诚信和良知,这些人的造假行为比一般人的造假行为,对人们情感上的伤害更深。为此,应当依《刑法》从重处罚。有良知的学者对学术造假是深恶痛绝的。

  法:司法界对此应有何反应?

  王:为什么包括院士在内的学者敢于造假,而不顾司法和社会舆论的限制?主要是违法成本太低。一些官员为了制造政绩而践踏法的行为很少受制裁,便导致人们对法治与科学没有了敬畏之心,更无法让知识分子和广大民众自觉守法。我想在我们的社会如果不严格执法,对违法者做到执法必严,而是运动式的执法,执法不严如何能以儆效尤,来减少违法?

  应列为严重犯罪行为加以惩处

  法:知名院士造假揭示的社会问题是什么?

  王文均(以下简称王):知名院士造假的社会背景是体制问题。院士的身份如同教授那样,体制上对其研究成果或论文有一个量的要求,这种“量”的要求使得一些院士或教授只能急功近利,如果“十年磨一剑”,恐怕会被淘汰出局。院士造假,不仅仅对社会公信力造成伤害,也对科学研究造成破坏,尤其是数据造假,有可能对社会造成误导;同时,也是对制度和秩序的破坏。

  法:院士造假行为,对目前司法实践的挑战是什么?

  王:虽然这并不是个案,但是,到目前为止,这类事件进入司法程序的还没有先例。我认为,这种行为应当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从其危害后果上看,其比其他的财产犯罪危害性更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院士造假行为的目的是骗取国家经费(国家财产),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可以按诈骗罪处理。(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Powered By Google
flash

更多关于 感动中国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