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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在马路上的腐败
不少观察者留意到,多起事件均是由公车私用所引发的,特权思想便是这些官员驾车肇事的催化剂。
一个佐证的例子是,据当阳市政协副秘书长袁斌证实,方家平驾驶的肇事车正是当阳市政协的公车。
有不少人称,一些官员之所以敢私用公车,是因为他们把私用公车当成了一种特权,没觉得有任何不妥,一旦出了事,他们还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百般掩盖事情真相,以躲避惩罚。
实际上,各地为禁止公车私用,出台了系列举措。
早在2003年,湖北省就出台了《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公车私用、公车私驾。宜昌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意见》,当阳市也同时颁发了《关于重申公务车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方家平驾车肇事一案说明,这些规定已成一纸空文。
更值得玩味的是,山西朔州市出台的红头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党政机关干部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朔州市决定采取单位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用半年时间分两批(处级、科级)对全市持有驾驶证的副科以上干部进行一次以机动车驾驶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三(道路交通实际驾驶技能)为内容的普遍学习与考试。换句话说,副科级以上有驾照的干部必须再考一次才能驾驶车辆。
有人指出,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肇事,已不仅仅是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嬗变成了一种“马路杀手”,一种社会公害,一种“摆在马路上的腐败”,一种腐蚀官员队伍的毒瘤。
针对这些现象,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认为,官员驾车频频出事的主要原因与权力的膨胀和失控有关,公车肇事其实是官员的肇事,由于某些官员本身有特权思想,驾车时容易违章出事。此外,多数官员车技不熟,即便是有证照,也很少有人接受过认真学习和严格考核,而是用权力和关系获取合法驾照。
罗秋林曾建言说,要杜绝官员驾车成公害的现象,治本之策除了推行官员禁驾公车制度,更应强化违章制裁机制,对官员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实质性的监督。
“吸取血的教训,避免官员成为‘马路杀手’,除了重申‘严禁领导干部自驾公车’的规定以外,恐怕还需要查一查他们的驾驶证是如何到手的,验证一下他们的驾驶技术到底有多少水分,其中是否有猫腻。”有人撰文直言不讳地表示。
驾车肇事刑不上“官”?
按理,官员驾车肇事,其所承担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应与平常人一样。不过,在这类事故中,多数肇事者并没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少专家看来,这才是官员驾车肇事屡禁不止的根源。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司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恩海告诉《法制周报》记者,按法律责任的性质进行划分,我国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交通肇事行为一般会产生两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还有可能给予从警告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王恩海认为,一旦官员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在肇事官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其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单位给予的行政处分。
而最近发生的几起官员驾车肇事案,其都未按有关规定被进行刑事问责,这很让人费解。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称,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理,不论肇事者是普通公民还是官员,应该一视同仁,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法》也规定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只要构成犯罪,就应该平等地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然,如果肇事的官员有从宽的各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在定罪量刑时同样应予考虑,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从宽是完全正常的,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他说,在《刑法》上,交通肇事罪属于一般主体所实施的普通过失犯罪,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中,不应该考虑任何身份的问题,官员也是公民,只应根据案情和有关的情节,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有关部门不能因为肇事者是官员就从轻发落,也不能因为他是官员就从重处理。
“至于如何防止实践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官官相护现象,我认为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强化公正司法的理念;二是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纪检部门、人大等专门机关的监督,同时可发挥媒体的监督以及民间力量的监督,以监督促公正,以公开促公正。另外,我觉得不能局限在事后的惩治,还要着眼于事前的预防,例如,有关部门平时要强化对官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公车私用问题要动真格,对驾照的发放要严加管理,对平时发生的交通违章行为要严格处理,不能等到出了大事才管。只有通过日常的严格管理,才能避免让官员成为‘马路杀手’。”冯卫国说。(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