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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诱使证人作伪证难逃法律制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4日15:34  法制与新闻

  王世楠/文

  本来这是一次极为寻常的庭审,然而,由此案引发的另一起刑事案件——广西梧州市首例辩护人涉嫌妨害作证案,却 引起了人们的格外关注,开庭时吸引了大量的法律界人士到庭旁听,广西律师协会派出来自南宁、桂林的两位知名律师为当事 人辩护。此案从5月开庭到9月底才有判决结果,更为这起案件增添了神秘的色彩……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正红在担任莫铁军涉嫌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时, 为“打掉”当事人的两起案子,竟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合谋,诱使两名证人出具虚假证明、证言,却不想此行为妨害了国家司 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使这名昔日知法懂法的律师也犯下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2008年10月15日,随着涉案的最后一名女证人被法院依法判其犯伪证罪,至此,一起律师帮助上诉人伪造证 据的案子完全浮出水面。

  缘起一起寻常的盗窃案

  莫铁军,21岁,梧州市万秀区旺甫镇某村人,小学文化。2007年8月27日,由他参与的一个盗窃团伙被一举 摧毁,莫铁军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他在公安机关审讯时供述参与作案的有以下4起案件:2006 年11月某天下午,他伙同莫亚儿、莫某宁、莫某新四人到市区两广市场附近一快餐店门前,由他和莫亚儿望风,莫某宁、莫 某新盗走一辆“建设牌”摩托车并卖掉,他从中分得了一包香烟;2006年11月下旬的一天,他伙同莫亚儿、莫某宁、莫 某新窜至市区宝石城侧门处,由他和莫亚儿望风,莫某宁、莫某新盗走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并卖掉,事后,他分得了一包香烟 ;2007年6月中旬一天下午,他和莫亚儿、“大口”三人窜至旺甫镇八会村塘梨坪处盗走一辆重庆125C红色男装摩托 车,他和莫亚儿以610元将车卖给李某。几天后,“大口”跟他说那车是一个熟人林某的,现被其发现了,他只好把那车要 回并交还给了林某。2006年7月,邹某打电话问他是否有摩托车卖,他把这事和莫某宁、莫某新说了,莫某新就将偷窃被 害人聂某的摩托车改装,后由他和莫某宁开车将这辆改装后的摩托车开到旺甫镇河口村路牌处,以600元卖给邹某。

  莫铁军参与的这四起案子简单明了,有其共同参与作案团伙其他3人的详细供述,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形 成证据链条。

  律师面授机宜作假证

  黄正红,男,58岁,研究生学历,梧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以前当过知青,后来进工厂,再后来考上大学,留 校任教,38岁时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三个律师事务所做过律师,可谓人生阅历丰富。

  2008年1月1日,莫铁军父亲莫水平经朋友介绍,来到黄正红单位,委托其做儿子莫铁军盗窃案的辩护律师,二 人当即签订了合同,黄正红收取委托费1000元。1月2日上午,黄正红到梧州第一看守所会见莫铁军,得知莫铁军的案子 现在已到法院,并已收到起诉书。他从起诉书上知道莫铁军涉嫌四起盗窃摩托车案(前三起是盗窃,第四起是销赃),他向莫 铁军询问了参与的这四起案件的过程,莫铁军说,第一、二起盗窃案都是在2006年11月发生的,他没有去偷。黄正红于 是去万秀区法院借阅了莫铁军的案卷复印,并领了一份起诉书。1月7日上午,黄正红又去了看守所会见莫铁军,对他说:“ 我已看过你的供述材料了,检察院现起诉你四起案件,你在供述中都已承认有份,你怎么说你第一、二起案件没有做?怎么解 释得通?”莫铁军说他那时和妻子一起去广东东莞打工,但自己对在广东打工的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只记得是这年天热的时 候去的,什么时候回来的也记不清了。经再问,他说一同去打工的还有同村思桥组的禤恒峰,可以通过其父亲找到他。黄正红 对他说:“只要找人证实你在2006年8月至12月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就可以证实你没有作案时间。”

  当日上午11点,黄正红就打电话把莫水平约到办公室来谈莫铁军的案子。据后来莫水平在看守所讯问时供述:当时 黄正红告诉他说,“你儿子一共作案四起,现在关键的是2006年11月份的那两起案件。要想帮莫铁军脱罪,就要去找点 ‘证明’,莫铁军说2006年去过广东东莞打工,那么就要找个人证明这期间莫铁军在广东东莞打工,时间定在2006年 8月至2006年12月份吧,写莫铁军返回梧州的时间向后推迟一些。”黄正红又说,“你儿子说过你村思桥组的禤恒峰曾 和他一起在广东东莞打工,你去找一下他,叫他一审开庭时出庭作证。如不能出庭作证,你就叫他出张证明,证明2006年 8月曾和莫铁军一起去广东东莞打工,回梧州的时间超过11月份就得了。”莫水平想了一下问道:“那写2006年12月 28日回梧州怎么样?”黄正红说,“无所谓了,只要回来时间超过11月份就得了,这样的话,莫铁军2006年11月份 的那两起案件就没有作案时间了,到时就可以打掉这两起案了!”莫水平听后当即赞同,黄正红把自己亲自起草的一份“证明 ”格式交给莫水平,授意让他去做禤恒峰的工作,让禤恒峰照着抄写一遍,签上名字就行了。

  莫水平见这样有希望减轻儿子的罪责,就马上回村去找禤恒峰做证人写“证明”。1月7日下午5点钟,他找到19 岁的禤恒峰。据禤恒峰后来在公安机关供述:“莫水平叫我帮莫铁军的忙,证明一下莫铁军夫妇2006年8月至12月一直 在广东打工,但没有讲明是什么原因。我说莫铁军夫妇只做了10多天就返回梧州了,但不记得一起在广东打工的具体时间。 莫水平就一直不停地说让我帮忙,见他讲得多,我心软下来,也不知道怎样帮法。他后来拿出一张草稿纸,讲帮莫铁军出份证 明。”最后,禤恒峰明知自己已不记得和莫水平一起在广东打工的具体时间,但为能帮助莫铁军,就按照莫水平的意思依黄正 红事先写好的证明格式,照着抄写了一份证明:“本人禤恒峰,2006年8月,本人与莫铁军夫妇到广东东莞打工,于20 06年12月28日才回到梧州。”并将该证明交给了莫水平。

  1月7日,黄正红第二次到梧州第一看守所会见莫铁军,与他统一口径。据莫铁军后来供述:“黄律师在我的案子一 审开庭的前一天上午第二次来会见我。他说:‘我见过禤恒峰了,也和禤恒峰谈过了,禤恒峰没空出庭作证,我叫他写了张证 明,证明2006年和你一起去广东东莞打工这件事。’他又有些责怪地说:‘你当初怎么要承认四起案子?你承认一起的话 就好办了,明天就开庭了,到时法官问到你宝石城和两广市场那两起案子时,你打死也不要认!如果法官问到你那段时间去了 哪里,你就说和禤恒峰去广东打工,明天开庭前我会将时间告知你。’我同意黄律师的说法,反正当时我也不记得时间了。黄 正红最后嘱咐我‘今天和你说得你一定要记住,只要你不承认那两起案子,就有机会帮你打掉这两起案,你就可能获得减刑或 缓刑。’”

  法庭里将“证明”密告嫌疑人

  1月8日上午,莫铁军等人涉嫌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万秀区法院开庭。9点半即将开庭时,莫水平才急匆 匆赶到万秀区法院,将禤恒峰的证明及时交给了焦急等候开庭的黄正红。有了这个证明,黄正红松了一口气,似乎觉得官司胜 券在握了。当时法官还没有到庭,莫铁军被法警带到被告人席后,黄正红已经坐在辩护人席上了,他趁机走到莫铁军面前,将 嘴巴凑到他耳边小声说:“等会开庭后,法官问到你去广东东莞打工的时间,你就说2006年8月至12月28日一直在广 东东莞打工就得了。”莫铁军点头意会后,黄正红又急忙回到辩护人席上。

  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对莫铁军指控的四起盗窃、销赃摩托车案件,莫铁军当庭翻供。莫铁军因为过于紧张,头脑很 乱,辩称其在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底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没有参与其中指控的2006年11月的两起盗窃 案件,只承认了后两起。辩护人黄正红则在法庭上出示了禤恒峰出具的证明,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莫铁军2006年11月份 的两起盗窃案件不成立,莫铁军没有作案时间。他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莫铁军这二起盗窃案件的事实不能成立,理由是莫 铁军在2006年下半年一直不在梧州;2、莫铁军在旺甫镇八会村有过盗窃摩托车行为,但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并 最终已经把车交还给失主。请求法院谨慎认定本案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闭庭后,因为莫铁军说错2006年那个时间段:将8月说成是6月,黄正红走到他身边生气地责怪他说:“我说得 这么清楚,你都听不见吗?你脑子想什么了?连这点小事都记不住!”

  2008年1月22日,万秀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为黄正红提供禤恒峰的证言缺乏充分的证据相佐证,亦不能排 除莫铁军在外打工期间回梧州参与盗窃作案的可能。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 莫铁军四起案件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以莫铁军犯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 。

  上诉期间诱导证人出证明

  2008年1月27日,黄正红收到莫铁军判决书后,打电话将这一判决结果告诉莫水平,问莫水平是否上诉,如果 上诉要交上诉费1000元,莫水平说他儿子没参与第一、二起案件,肯定要上诉,叫他先递上诉书,诉讼费等开庭后再给他 。

  莫铁军被判有期徒刑,他对自己的案子心中有数,本不想上诉,但黄正红将打印好的上诉状拿到看守所会见他时说: “你父亲已同意上诉,如果你上诉,我有机会帮你打掉2006年11月的那两起盗窃案,你的罪就会判得很轻。”莫铁军因 此同意上诉,并在上诉书上签字。几天后,黄正红又来看守所会见莫铁军,再次嘱咐他,等二审开庭时一定要记得说是“20 06年8月至12月28日在广东东莞打工”,不要记错时间。另外他说,还会再找其他证人作证明。

  2月23日,莫水平打电话约黄正红在市区一家饭店吃饭,商讨莫铁军案上诉的事情。黄正红让他一同约禤恒峰出来 ,和禤恒峰谈谈。几人一起吃饭时,莫水平不解地问黄正红:“一审时禤恒峰不是写了证明吗?怎么还判四起案子有罪?”黄 正红说:“法院认为禤恒峰的证明没有相关的佐证,所以不采信,要想这个证明被采信,还得再找个人作证。”

  此后他又让禤恒峰再提供个证人,禤恒峰提供了一个叫张火连的妇女,说她当时也和莫铁军一起在广东东莞某五金厂 打工,黄正红说可以找她作证。然后,三人一起来到郊区城东镇某村,找到张火连的家。

  当他们向张火连讲明来意后,莫水平就让张火连帮助出份证明,证明莫铁军2006年8月至12月28日在广东东 莞打工。张火连说,“莫铁军是什么时候离开东莞回梧州的,记不清啦。”黄正红以律师的身份提出要求说:“你证明莫铁军 是2006年12月28日离开东莞回来就得啦,没事的。”张火连碍于情面就同意了。随后,黄正红以诱导的方式起草了一 份证明:“……2006年8月,莫铁军夫妇、禤恒峰也先后来到广东东莞某五金厂打工。其间以上几人一直在厂打工,直到 2007年12月28日一起离厂……”因张火连不会写字,黄正红就叫禤恒峰帮她抄写,后张火连就在证明上签字,按手印 。禤恒峰和张火连写的证明内容大致是一样的。都是证实他们和莫铁军夫妇2006年8月至12月28日共同在广东东莞打 工。黄正红在张火连出具证明后临走时,再三叮嘱他俩到时一定出庭作证,一定要按照证明上所写的来讲,不能说错。当时, 张火连的丈夫多抄了一份证明,是为了提醒张火连到时记住时间。

  事后,张火连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称:莫铁军夫妇、禤恒峰去广东东莞打工是她介绍的,他们是2006年9月到 广东东莞打工的,他们嫌工作太辛苦,2006年10月左右就辞工回老家了。当时她也很清楚黄律师教她写的“莫铁军夫妇 2006年12月28日从广东东莞回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些假话都是黄律师教她的。

  后来,黄正红发现,他在草拟证明时,将“莫铁军夫妇2006年8月至12月28日离厂”的年份误写成了“20 07年”,致张火连出具的证明年份有误,黄正红又亲自按原内容书写了一份证明,在二审开庭时,让前来作证的张火连在证 明上签名、按指模,并作为二审新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审查。二审开庭前,黄正红又会见了莫铁军,将张火连所写证明内容告诉 了他。

  证人、律师先后落法网

  2008年3月4日下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莫铁军盗窃案,黄正红要求禤恒峰与张火连二人出庭作 证。在法庭上,莫铁军仍以同样的理由作了翻供狡辩,而禤恒峰与张火连二人则按黄正红的授意作了莫铁军夫妇于2006年 8月至12月28日一直在广东东莞某五金厂打工、从没有离开过该厂的证言,黄正红仍为莫铁军辩护称其没有作案时间,用 “两个相互佐证的伪证”辩称莫铁军的两起盗窃案不成立。

  莫铁军在法庭上的翻供,禤恒峰与张火连二人的虚假证明,让庭审现场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法庭宣布休庭。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该案后,认为证人禤恒峰、张火连、辩护律师黄正红以及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等四人,有触 犯刑法有关规定的嫌疑。为查清全案案情及追诉漏罪、漏犯,便于3月4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上述四人 立案侦查,并在查明犯罪事实后移送审查起诉。

  经侦查机关远赴广东东莞某五金厂调查核实,终于查清莫铁军在该厂仅工作逗留了几天后便离开该厂的事实。又多方 补充侦查,终于查清了莫水平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禤恒峰有故意作虚假证明的事实,3月17日,禤恒峰涉嫌犯伪证罪被公安 机关刑事拘留。3月18日,莫水平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二人4月3日被逮捕。

  黄正红听到禤恒峰、张火连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后慌了手脚,抓紧采取了应变行动。3月19日上午,黄正红去看守所 会见莫铁军,一坐下就问他:“最近还有公安来提问过你吗?”莫铁军说没有,黄正红随后从包里拿出几份材料,没让莫铁军 看就叫他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做完他就走了。

  第二天一早,黄正红又心事重重来提莫铁军到审讯室打探情况,莫铁军告诉他,昨天在他走后,公安人员就来讯问过 他,公安机关已去他广东打工的单位调查了解等等。黄正红听后忐忑不安起来,他考虑了一会儿,假装镇定地对莫铁军说:“ 明天要开第二次庭了,在庭上你说话要实事求是,做了就承认,如果法官问到2006年8月至12月28日在广东打工这件 事,你就换个说法,说是在这个时间段去打过工,但具体的时间不记得了。”

  3月21日,梧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审理该案,公诉机关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2006年9月份,莫铁军在广 东东莞某五金厂仅工作逗留了几天后便离开该厂;莫铁军也在庭审中供述记不清打工的时间;两位证人禤恒峰、张火连推翻了 上次在法庭上的陈述;黄正红也承认莫铁军原先所讲的打工时间有不真实之处。

  庭审出现了与上次截然不同的效果。

  上午11时庭审结束后,当黄正红走出法庭时,即被公安人员带走。当日,因涉嫌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公安机关刑 事拘留。4月3日,他被万秀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

  3月24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莫铁军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伪证难逃法律制裁

  5月4日,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正红、莫水平、禤恒峰以涉嫌伪证罪向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20 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黄正红,作为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不是站在正义立场客观公正地辩护,却利用自身职业“便利”授意他 人作伪证,昔日正襟危坐在辩护人席位慷慨陈词的他,这次却成为犯罪嫌疑人坐在了被告人席位,接受法庭的调查。

  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份,被告人黄正红受被告人莫水平委托担任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莫铁军的辩护 人,在一审开庭前,黄正红、莫水平合谋,由黄正红拟稿,莫水平拿去给禤恒峰照抄并签名,指使禤恒峰作出虚假证明,企图 证明莫铁军2006年11月份不在梧州,没有盗窃作案时间。2008年1月22日,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不予 采纳该份虚假证明,莫铁军犯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莫铁军不服上诉,二审庭审前黄正红、莫 水平、禤恒峰又找到张火连,仍使用由黄正红拟稿,让禤恒峰照抄后给张火连签名的手法指使张火连作出虚假证明。同年3月 4日,该案二审开庭,黄正红、莫水平指使禤恒峰及张火连出庭作假证。

  被告人莫水平、禤恒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证罪无异议。

  对检察官宣读的起诉书,被告人黄正红对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黄正红辩称,为当事人调查事实真相、搜集其无罪或 罪轻的证据,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权和工作职责,为证人草拟证明格式和证明文稿,亦是律师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其对莫铁军 的准确打工时间毫不知情,绝无作伪证的故意和行为以及作伪证的动机,证人作虚假不实的陈述,只能是自负其责;禤恒峰、 张火连的证言将责任推到律师的身上,莫水平、禤恒峰的陈述前后矛盾,他们的证言毫无证明力,指控其犯伪证罪存在定罪推 理上的逻辑错误,明显违背了法律,自己是无罪的。

  针对黄正红的辩解,检察官出示了大量相互吻合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莫水平、禤恒峰的供述,黄正红本人在侦 查期间的供述等。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

  黄正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黄正红犯伪证罪也有异议,并为其作了无罪辩护。他们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 正红犯伪证罪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黄正红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依法应宣告其无罪。黄正红并没有作伪 证、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黄正红在本案中并不是知假而作假,事前黄正红并不知道莫铁军在广东打工的真实时间,亦没有能 力了解到其真实的时间;黄正红也没有作伪证的客观行为,不具有作伪证的动机。莫水平与证人是乡邻,相互之间有利益关系 ,他们作出虚假证明与黄正红无关,作为辩护人,黄正红拟写证明草稿,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自己的合法职责,不足以构 成作伪证或是引诱证人作伪证。公诉机关认为两证人作出虚假证明,从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中,都没有认定是虚假证明,但起 诉书却认定是伪证,这与事实不符。

  禤恒峰在庭上指证,抄写那张证明,是根据莫水平的授意写的。而莫水平则指证是黄律师授意他这样做的。

  那么,黄正红是否指使、合谋伪造证言内容?庭审的质证、辩论阶段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一时庭审激辩气氛 活跃,公诉人、辩护人唇枪舌剑,几个轮回交锋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因为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

  由于案情复杂,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7月18日,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向万秀区人民法院提出延 期审理,于8月18日提请恢复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正红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为减轻莫铁军的罪责,诱使证人违背事实作伪证,妨害了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9月22日,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正红犯辩护人妨害 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莫水平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禤恒峰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作为另案处理的另一涉嫌伪证罪的张火连,经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于9月26日以涉嫌伪证罪向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10月15日,法院依法判决张火连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黄正红使尽手段不仅没有“捞”出犯罪嫌疑人,还让自己犯了罪,同时也把其他三人一起牵进了牢房。

  黄正红一案给人以警醒:辩护是实事求是地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是正当的,合法的。不顾事实设法为刑事被告 人逃避法律制裁,是非法的,不仅触犯法律、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还将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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