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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基层小法官堕落的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4日15:34  法制与新闻

  崔平/文

  2008年8月22日,因为涉嫌贪污、受贿及枉法裁判,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王占德,站在阜南县人 民法院的被告席,接受法律的庄严审判。

  长达66页的一审判决书,勾勒出王占德的堕落轨迹:伙同他人在两起执行案件中徇私舞弊,共同贪污国有资产14 .46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先后受贿67100元;多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导致一家轮窑厂 陷入瘫痪,造成他人重大损失……

  2008年11月6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占德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目前,王占德已经上诉,等待终 审判决结果。

  那笔不入账的10万元

  2001年,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王占德,接手一起执行案件。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界首市燃料公司因为拖欠界首市某银行承兑汇票款80万元及利息,被后者诉诸法院。尽 管经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但燃料公司所欠款额逾期仍未归还。为了要回这笔钱,界首市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王占德的努力调解下,燃料公司与某银行方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燃料公司所有的北郊煤场20亩土地的使 用权转让给该银行,拍卖后所得款项先行为燃料公司支付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余款用于偿还该银行的欠款。

  一切看似迎刃而解,然而,这起执行案件却另有玄机。

  卖地计划确定后,王占德与燃料公司的上级单位界首市物资总公司时任总经理陈某和燃料公司时任副经理尹某,合伙 打起了如意算盘:利用卖地这一机会,想办法从中渔利。最终的商议结果是:设法把地价压低拍卖,然后让买受方另行拿出1 0万元,以为燃料公司解决部分费用的名义,交由三人处置。为了不让别人抓住把柄,三人一致决定对于这10万元,他们不 出具任何手续。

  把地价低评,王占德有办法。在此之前,他与界首市某价格评估机构负责人郭某关系密切。王占德在多宗案件中,都 是将评估业务交由该评估机构评估。在王占德找上门来要求对北郊煤场20亩土地低评10万元后,郭某迅速照办。

  2001年11月16日,界首某评估机构作出84万元的价格鉴定结论。之后,这块地由界首市某拍卖行负责进行 拍卖。

  找到买受人且买受人愿意额外付出没有任何手续的10万元,成为王占德下一步努力的方向。在此运作中,界首市某 拍卖行负责人张某功不可没。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其中的一段小插曲。

  界首市一市民许某,通过拍卖行的张某询问该宗土地拍卖的事情,表示出较为浓厚的购买兴趣。当得知王占德主办此 事后,许某迅速联系了王占德。很快,王占德和张某一起来到许某的办公室,展开具体细节方面的磋商。

  “地价压低一点没问题,但你必须另外拿10万块钱为燃料公司解决费用。”王占德说出了自己的想法。许某表示同 意,但是要求对方必须出个手续。王占德坚决不同意,甚至明确表示,连白条也不打。

  对此,张某有意提醒王占德不要这样做,但是,王占德未置可否。最终,许某决定放弃这块地。

  不过,另一个买家饶某则没有那么“较真”。从某拍卖行张某处得知这块土地即将拍卖的消息后,饶某很快找到了王 占德。王占德再度说起额外的10万元钱,且不出具任何手续。几经考量,饶某最终同意了这一条件。

  2002年5月17日,饶某以86万元的价格如愿购得北郊煤场20亩土地。据饶某介绍,就在他们去拍卖行办拍 卖土地成交合同书的时候,拍卖行负责人张某仍然告诫王占德不要如此处置这10万块钱。但是,王占德一直未改初衷。

  当年6月中旬前后,王占德致电饶某说:“这个十万块钱该到位了。”很快,饶某便按照事先约定,将一张10万元 存单交给了王占德的妻子邹某。当日,按照王占德的安排,邹某随即将该笔现金提出。

  在王占德家所经营的饭店内,分赃开始了:按照事先约定,界首市物资总公司时任总经理陈某分得4万元,王占德分 得2万元,燃料公司时任副经理尹某分得3万元。余款1万元,则送给界首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张某与李某平分。因为,张某和 李某在这宗土地拍卖中也给予了大力协助。

  违法执行和连“吃”三家

  在执行庭工作的数年间,王占德将“聪明才智”发挥到了极致。

  这其实是一宗与王占德毫无关联的案件:主审法官不是他,案件执行也已经终结。但是,为了获取利益,他硬是横生 波澜,最终成功牟取私利。

  事情还得从1997年说起。当年,界首市某银行上诉界首市日用塑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界首市法院调解后, 双方达成协议:日用塑料厂以该厂房地产等固定资产偿还借款。

  次年6月16日,经界首市某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日用塑料厂房地产评估总金额为969313元。2000年,界 首市某银行将日用塑料厂的债务作为不良资产剥离给某资产管理公司。由此,某资产管理公司获取了对日用塑料厂的债权。

  进入执行庭工作后的王占德,打起了这个案件的主意。

  据时任界首市日用塑料厂厂长的朱某介绍,2000年的一天,朱某接到王占德的电话。随后,双方在界首市法院执 行庭见面。

  “你们的厂子和某银行调解书已生效,1998年就已执行终结。现在,我从别人那里把该卷又要回来了,你不能拍 屁股走人,我们要想办法从中得到一点好处费。”王占德开门见山对朱某说。

  因为办公室有人进进出出,王占德也没有机会细说此事。见此情况,朱某选择了离开。

  十多天之后,双方再次在执行庭见面。王占德告诉朱某,某银行把日用塑料厂的债务转移给了某资产管理公司。如果 现在不办执行这件事,以后就办不成了,也不可能从中获益。王占德甚至拍着胸脯说:“有哥在,你不要怕,我现在就去某银 行跟他们说说,你等我的信儿,我让你咋办你就咋办,听我的安排。”

  随后不久,界首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张某,在界首市法院执行庭与王占德碰面。王占德说:“日用塑料厂的案件从别人 手里转到我手里了,我已经和朱某说过这件事情,有时间咱们坐在一块说说,想办法把这个厂子卖掉。”张某当即表示同意。

  尽管该银行已经没有权利处置日用塑料厂的资产,但是,这伙人为了从中获利,开始搞起“小动作”。“某资产管理 公司远在省城,不会盯着日用塑料厂这笔钱不放的。”他们安慰着自己。

  随后的一天上午,王占德、朱某与张某在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的办公室里见面,商量日用塑料厂资产拍卖一事。商谈 中,朱某按照王占德的事先安排,提出要解决10万块钱的职工工资和办公经费,否则就不同意拍卖。

  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终敲定在8万元。

  2001年,这一伙人正式开始了布局:为将相关执行工作提前到日用塑料厂资产剥离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之前,以及 符合申请执行的时间规定,张某和李某向王占德提供了时间为1998年4月的该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之后,王占 德据此制作了界首市法院关于执行该案的受理通知书、执行案件通知书稿、阅卷笔录与调查笔录,时间均提前到1998年8 月和9月。朱某则在王占德提供的空白执行和解协议笔录上,填写了如下内容的虚假协议:日用塑料厂以该厂房地产抵付界首 市某银行贷款,银行补助日用塑料厂办公经费、拖欠工人工资等费用8万元,银行将厂房和土地变现后付清,落款时间为19 98年9月5日。

  一切就绪后,他们开始联系买家。界首市市民饶某想要购买这块地,并通过第三人与王占德取得联系。为了请王占德 帮忙将地价评低一些,饶某专门奉上1万元好处费。

  2001年4月2日,王占德以界首市法院名义,委托界首市某价格评估机构对日用塑料厂房地产等固定资产进行评 估,并安排对资产进行低评。同年4月9日,界首市某价格评估机构作出日用塑料厂所属房地产价值29万元的评估鉴定结论 。扣除未予评估的土地,对相同面积的同一块土地较1998年6月该机构所作评估,前后评估价差247799.15元。

  诸事办妥后,2001年4月20日,王占德代表界首市人民法院,委托界首市拍卖行对日用塑料厂资产进行拍卖。 次年2月6日,饶某以其儿子的名义用29万元人民币购得此处房地产。

  拍卖后,朱某按照事前约定,以发放日用塑料厂职工工资和解决办公经费的名义,从拍卖款中领取8万元人民币。合 法支出3.54万元后,剩下的4.46万元中,王占德非法占有1.3万元。

  此外,王占德还在处理日用塑料厂住户陈某拆迁安置问题时,以支付陈某搬迁费名义从拍卖款中领取8000元,实 际支付陈某4000元,余款被王占德据为己有。

  2003年,王占德得知相关部门对日用塑料厂资产拍卖一事进行调查时,将该案执行卷宗中的调查笔录等执行文书 中的时间由1998年涂改为1999年,将调查人由刘某涂改为王某,以掩盖原文书载明制作时间其尚未在执行部门工作的 事实。

  除去以上两宗案件之外,一审法院还查明,王占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总计671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枉法裁判搞垮的轮窑场

  2003年5月,王占德离开了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到经济二庭工作。在此期间,他竟枉法裁判,搞垮了一个原 本红火的轮窑厂,并让两名外来投资客商深受其害。

  2004年1月8日,因为借款纠纷,界首市张杠轮窑厂打工仔穆某,决定将自己的老板任某告上法庭,讨要123 00元欠款。为了达到目的,穆某找到自己的亲戚——界首市某局副局长出面帮助打招呼。

  被指令主办此案的王占德,立即根据穆某的申请,于立案当天制作了诉讼保全裁定,裁定对张杠轮窑厂进行查封。

  据这位副局长介绍,诸事办妥后,王占德主动提出要请大家吃午饭。闻听此言,该副局长立即明白,自己应该为午饭 买单。当天中午,王占德安排在自家所开的饭店里吃饭,之后穆某花钱结账。

  第二天,王占德在穆某没有依法提供实际财产担保的情况下,不顾任某的轮窑厂合伙人李某与高某的异议,违法超标 查封了三人合伙经营的界首市张杠轮窑厂的变压器、推土机以及制砖机等总价值8万余元的财产,交由穆某保管。

  看见王占德有如此手腕,其他利益相关者也纷纷找上门来。张杠轮窑厂窑主的父亲张某,因承包人任某拖欠承包费一 事,专门找到王占德帮忙。考虑与张某是旧相识,2004年2月9日,王占德帮其写好起诉状,又让立案庭把该案件转到自 己手中办理。明知张某的儿子外出打工不在家,王占德仍让张某假借其儿子名义委托张某参加诉讼。

  根据张某的申请,王占德很快作出查封裁定,于2004年3月3日查封了任某、李某和高某共有的张杠轮窑厂内成 品红砖10万块和窑厂场地上砖坯30万块,并将查封的物品交给张某和穆某二人共同看管。7天后,王占德主持调解了此案 ,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任某于2004年3月17日一次付清承包费违约金24240元。到期不能付清,任某用窑内成品砖 和场地上的砖坯按市场价抵付给张某的儿子。

  接下来的一幕更具连锁效应。界首市张杠轮窑厂在任某承包期间,欠芦村供电所电费3669.20元。芦村供电所 所长郭某通过他人找到王占德。2004年3月19日,王占德指导郭某写好诉状,又安排把该案批转自己办理。

  根据界首市供电局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在界首市供电局未实际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王占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于同年3月23日查封了张杠轮窑厂制砖机上配套电机11个。次日,王占德在原被告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制作了调解笔录, 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据了解,在上述三起涉及界首市张杠轮窑厂的民事案件中,被告均是任某。王占德三次违法查封李某、高某与任某合 伙经营的张杠轮窑厂财产。尽管前两次查封因为违反规定最终被上级法院撤销,但是该轮窑厂无法正常生产的状态一直持续到 现在。由此造成轮窑厂合伙人李某与高某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81519.26元。

  法官犯法现象态势严峻

  王占德一案尽管并非大案,但在当地引起较为强烈的反响,从而再度引发人们对法官犯罪现象的高度关注:从武汉中 院的两任院长,到深圳中院的5名法官,近年来被查处的法官腐败案件呈现增多趋势。

  据介绍,我国现行制度对司法的外部监督网络不可谓不严密,人大、政协、检察、信访等都可以监督法院和法官;而 最高院既出台了相关规定,又实行了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等制度。

  缘何仍然出现法官腐败案件高发态势?有评论认为,在法官职务犯罪的背后,暴露出来的是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些缺 陷,特别是监督机制的虚置和监督主体的缺位。

  按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分析,现行法官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在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方面,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法 律素质不高、思想道德不过硬的人员进入法院并成为法官。另外,在法官任用制度方面,负责任用考核的政工部门对法官办案 业务没有深入了解,有的法官违法办案仍能晋升,助长了其投机心理;院长、副院长职位有时成为解决行政干部级别的位置, 使得一些不具备法律素养的人担任要职后,习惯用行政命令方式指挥法官办案,有的还将此作为“捞最后一把”的机会;审判 制度设置的缺陷,表现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此外,审判制度外部监督存在缺陷。当前对于审判活动的外部监督,软约束多 ,硬措施少,导致法官的审判工作缺乏约束。

  一位政法部门人士则指出,检察院和纪检部门都是事后监督,如果纪检部门没有收到举报信,可能外面的传言再多纪 检部门也不会介入。检察院更是要在纪检部门之后才能立案侦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由于一些法院常常对应该公开审理的案 件实质上闭门审理而难以实施,各级政法部门和法院常常规定,对在审案件及尚未终审的案件不得报道,对法院的判决不得评 论,以“维护法院的权威,保持社会稳定”。

  有关人士认为,预防司法腐败,必须要真正强化监督制约力量。首先要切实加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对法官的任免要 严格考察,建立对法官审判工作的长效监督机制;其次要加强司法公开,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同时,强化内部监督,形成 法院内部各环节的相互制约。

  这位人士指出,解决司法腐败问题,需要建立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 范机制和“不必为”等保障机制在内的相关制度的相互制约、相互支撑体系。

  “就是要真正使每个监督者都是独立的,让每个监督者都有独立‘吃掉’监督对象的权力,同时又有被吃掉的危险。 ”这位人士说,“这或许是监督法官制度设计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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