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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称陈水扁等17人供述笔录无证据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25日16:48  人民网

  人民网2月25日电 陈水扁一连三天出庭,今天二度借提应讯。

  据台湾TVBS报道,由于昨晚开庭太久,错过洗澡时间,扁今天出庭头发凌乱、精神不济,还以极微弱音量表示,身体不好人很喘。

  ※9:30-9:40

  ◎扁出庭 身体虚气若游丝

  法官:陈先生,你身体状况怎么样?

  陈水扁:不好(摇摇头),昨天晚上没有睡好,会喘

  法官:不舒服一定要先告知我们(扁面容较昨日疲累憔悴,因未洗澡头发泛油)

  ※9:50-10:30

  ◎扁出庭 专注笔录挑错字

  法官:陈先生,龙潭案、洗钱案、国务机要费案,有关于证据方法和能力,要表示意见吗?

  陈水扁:先请律师表示意见,昨天开完庭,我看完笔录有错字的地方,我有在签名的地方补注上去。

  ◎出招 扁律推翻17人笔录

  石宜琳:龙潭购地弊案的证据能力分为两种,一个是供述证据部分,一个是非供述证据部分。

  首先来讲供述证据,证人在审判外的陈述,没有证据能力,假如欠缺可信度,也没有证据能力,被告以外之人,在侦查中对检方的陈述,如果没有经过被告或律师行使反对诘问,都没有证据能力。

  所以编号1,陈水扁的供述笔录复印件,没有证据能力,因为这次陈水扁的供述,并不是所谓的自白,并不是对于犯罪事实全部或部分的承认。

  编号2,吴淑珍的供述没有证据能力,因为:

  1.这是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的言词陈述是传闻证据。

  2.当时被告及律师没有在场,行使反对诘问的机会。

  3.没有传唤被告表示意见或对质。

  4.纵使有证据能力也无法证明,被告有起诉书记载的犯罪事实。

  编号3,蔡铭哲的自白跟证述,因为:

  1.这是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的言词陈述是传闻证据。

  2.当时被告及律师没有在场,行使反对诘问的机会。

  3.没有传唤被告表示意见或对质。

  4.纵使有证据能力也无法证明,被告有起诉书记载的犯罪事实。

  5.因为蔡铭哲恐遭检方羁押,或者是羁押后恐遭疲劳询问,所以他做成的自白跟笔录欠缺真实性,而且蔡铭哲和辜成允供述不同,到底给了多少钱,是4亿?2亿?还是3亿?何者为真,无法辩识,足以证明蔡铭哲的笔录欠缺可信度。

  编号4,李界木的自白和证述,因为:

  1.这是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的言词陈述是传闻证据。

  2.当时被告及律师没有在场,行使反对诘问的机会。

  3.没有传唤被告表示意见或对质。

  4.纵使有证据能力也无法证明,被告有起诉书记载的犯罪事实。

  郭铨庆、蔡美利、蔡铭杰、辜成允、辜仲谅,扁律师皆认为供述没有证据能力。

  ※10:45-11:00

  ◎检提出供诉证据 全被扁律推翻

  律:关于龙潭案,非供述证据部分,

  编号1:

  一、

  1.2004年1月“国科会”竹科用地扩建计划书,及广辉用地摘要表。

  2.2003年11月29日“国科会”解决广达集团,设厂用地计划报告书。

  二、广达公司函,“请求设厂用地并纳为竹科园区”。

  三、2003年9月16日科管局建字第0920026418号函,“桃园科园工业园区之会勘意”。

  以上三项无证据能力,理由:

  1.所列文书为供述证据,但特侦组认为没有证据能力,应属于误会。

  2.不具有公示性、例行性并非特定文书,也没有传闻法则例外之适用。

  3.无法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

  编号2:

  2003年11月15日,科管局签办单无证据能力,理由同编号1。

  编号3:

  2002年10月2日“国科会”签单,无证据能力,理由同编号1。

  编号4-编号8,有关“国科会”发函,广达公司及行政院内部会议纪录等皆无证据能力。

  ◎扁律独角戏2个半小时 检喊休息

  检:请审判长可否考虑让陈先生先休息一下,因为辩护律师所提出的争议证据,一共有146页,现在只念到63页,一半都不到。

  法:休息15分钟。

  ※11:15-11:50

  石宜琳:龙潭购地弊案非供述证据,编号1到32部分只是传闻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其中有8项虽然有证据能力,但是没有证明力,不能构成陈水扁的犯罪事实。

  ※11:50-12:10

  ◎郑文龙提光盘缺漏 指特侦笔录不足采信

  郑文龙:特侦组起诉书所引用的在特侦组侦讯的笔录,我们认为是传闻证据,这是审判外的供述,依照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检察官讯问的过程、环境、证人、同案被告,他们如何陈述,依直接审理的原则,应在公开审判庭,让审判的法院直接采悉听闻,才是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特侦组讯问笔录,我们认为在公判庭上,无法从书面了解陈述的真正意思,法官也无法直接判知陈述人的表情和真伪,所以特侦组主张的笔录违反这样的原则。

  另外,刑事诉讼法159条之1第2点,检察官讯问中,除有显不可信的情形,可采为有证据能力的例外规定,前提还是需经被告、辩护人的对质诘问

  才能取得这样的效力,因为对质诘问权,是宪法第8条和第16条的规定,对质诘问权法律位阶和权力,高于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1第2项,乃需具备保障被害人、辩护人对质诘问权的情形下,才具有证据能力。

  特侦组所提示的笔录有不可采信的情形,一望即知陈述显不可信,如未全程录音、录像,如选任辩护人未在场行使对质诘问的情形,这就是显不可信的状况,特侦组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1,没有全程录音、录像。

  林德训2008年10月3日的光盘有影无声;马永成97年11月27日光盘也是有影无声;陈镇慧97年10月31日、10月14日光盘同样有影无声;97年11月1日从3点02分到3点35分片段遭修剪;97年9月25日有影无声;97年10月8日10点40分以后选择性无声;97年11月20日两片光盘也都有影无声,吴景茂的也是如此。

  辜成允的部分,97年11月14日10点56分到11点41分遭消音,我们认为是故意消音;辜仲谅97年11月24日,晚上9点41分到43分遭消音,两个笔录,特侦组到现在有一片光盘都还没有检附。

  ◎检察官问讯字眼“一起办、一起死” 李文龙:重罚取供

  李界木的侦讯光盘98年1月18日和1月21日,以及97年的10月28日有影无声,蔡铭哲的部分全部都只有影像没有声音,所以上述的侦讯光盘,没有证据能力,侦讯过程检察官有不正当讯问,例如:

  1.用羁押的手段,稍有不如其意就用重罚取供,像是李界木,97年11月31日,特侦组讯问时,特侦组问他说陈水扁召开这个会议是谁做的结论?

  李界木回答说大家一致的共识,检察官接着说那全部都一起办、一起死,从这样看来,检察官有恫吓和不正当取供的情形。

  ◎提辜仲谅供:找阿扁也没用 扁律:扁珍责任切割

  又例如97年11月24日,辜仲谅在晚上9点41分到晚上10点40分,有1个小时的交谈,没有载入笔录当中,这些对陈水扁有利的证词,检察官却没有记载,比如说辜仲谅在光盘里的晚上10点22分,他说,可是以夫人的习惯,她不喜欢阿扁管她的事情,这样的供词足以弹劾特侦组起诉书指控陈水扁的三大罪,检察官一直认为只要夫人知悉,丈夫陈水扁也就应该都知道,必须要附连带责任,但是从辜仲谅的陈述就可以知道,夫妻是人格各自独立、责任各别,而且夫人的个性更为独立。

  又例如晚上10点23分辜仲谅说,那时候阿扁几乎都不做事了,谁去找他都没有用,这意昧着这道门已经关了,这也看得出陈水扁是拒绝企业关说。

  ◎郑文龙再提 堪验光盘

  法:可不可以就证据能力来表达意见就好?

  郑文龙:特侦组是故意而且是扭曲不完整,可不可以一一来勘验光盘。

  另外,辜成允的部分在下午1点55分到2点05分,为什么要消音?陈镇慧的部分,有的有影无声,甚至还支开律师梁恩赐的部分,97年11月3日他曾说过,他认为可以用领据列报,而且列报之后就可以核销,这点很重要,可以厘清为什么犒赏清册可以领“机要费”,因为这是陈镇慧和会计部门讨论出来的一个方式,但是笔录内却没有记载。

  辜仲谅的侦讯光盘,内容有1万多个字,但笔录只有2千多个字,相差5倍之多。

  ◎扁律发言冗长检提休息 郑文龙再批8检抵毁扁

  检:今天要开到晚上,现在已经12点多了,大家肚子都有点饿了,建议休息。

  郑文龙:让我讲完冯瑞麟的部分就好,冯瑞麟作证的时候有提到,关于“机要费”,他从1949年讲起,但是不如特侦组之意,检察官就打断他的说话,可见这个情形和李界木是相同的,所以也不具有证据能力,这个可以请审判长尽快来勘验光盘。

  另外起诉书所附的证据编号5也有问题,陈水扁过去执政8年,检察官却用这些无关联性的证物来起诉他,我个人认为是非常不可取的,8名检察官站在一起,用这样的方法来抵毁他,办案是不是应该要更谨慎一点。

  ※12:20-12:40

  ◎设备不足? 扁律质疑特侦借机要经费

  洪贵参:第一、证人的证词如果没有跟被告或律师,行使反对诘问权的机会,纵使已经具结签名,或者是并没有显见不可信的情况,仍不具证据能力。

  第二、特侦组以设备不足为理由,是不是因为要向“立法院”要经费,还是可以当作下级侦查机关,将来也以设备不足为理由,可以全程不录音、录像的借口,法院无高低、法官无大小,案件不必等到上级法院纠正后才有平反的机会。

  ◎提诉讼防御权、辩护权 扁律建议停押

  第三、昨天我们又接到检察官的证据清单,检察官应该负举证责任,检方就本件的证据方法,迟迟没有能够完整提出,不但有碍于被告的诉讼防御权还有律师的辩护权,如果检察官再不适时、适当的补正,是否可以因为起诉要件不备,判决驳回,或者因为举证不力,造成被告丧失自由,已经难以维持,所以请审判长审慎考虑停押或撤销羁押。

  检:我们3天内会补齐证据清单。

  ◎发言冗长 法官裁定3/4加开庭讯

  法:为避免这3天庭期不够用,我们再加开3月4日下个礼拜三,早上9点半、下午2点半,必要时会再延续到晚上。

  (休庭至14点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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