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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淑珍因06年漏报珠宝案缴罚款3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6日08:45  台海网

  台海网3月6日讯 台湾“监察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处长洪国兴5日傍晚证实,吴淑珍2006年漏报珠宝,“监院”廉政委员会1月19日决议裁罚新台币30万元,并寄发当事人处分书,扁嫂已于2月10日划拨汇款30万元缴罚。

  根据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申报”,可处新台币6万至30万元罚锾;案件确定后,当事人可于收到处分书后,限期提出异议。

  据台媒报道,吴淑珍2006年遭人检举漏报珠宝财产,后来向“监察院”提出珠宝、首饰更正申报,总额为新台币372万5000元。

  有关““立法院”曾永权副院长因助理疏忽,漏报2005年存款600万元”一事,洪国兴指出,经过廉政委员会20日审查曾永权所提书面说明,认定其“因助理疏忽”并非故意漏报,决议不予裁罚,除由财申处直接注记之外,同时行文知会曾永权本人。

  “最高检察署”特侦组最近指控前新光医院副院长黄芳彦,协助吴淑珍收藏80余件珠宝,把他改列为被告。洪国兴说,财产申报新制上路,社会上针对连胜文等名人财产申报内容也颇多质疑,未来一旦“监察院”接获检举,财申处将依法派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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